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2019-08-08 08:53: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谢炳连
“种好梧桐树,引来金凤凰。”只有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才能让企业“进得来”“留得住”“安下心”,让人民群众生活安心、市场主体活力迸发,有创业、创新的激情。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心无旁骛抓好执法办案主业,弘扬契约精神,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让人们看得见法律的“力度”,感受得到法律的“温度”,从而打造法治化的最优营商环境。
一、立足服务中心大局,营造发展环境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执行,立足服务中心大局,营造可确定、可预期、安定有序的发展环境。一是充分运用刑事手段。通过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财产等刑事犯罪以及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税收征管中的行贿受贿、渎职等犯罪,依法支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安定、安心的投资创业发展环境。二是依法高效审理民商事案件。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加工承揽等各类纠纷,依法保护其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各类新型权益。注重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认真贯彻“谦抑、审慎、善意”理念,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原则,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的财产权保护,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审慎和善意处理相关案件,坚决防止因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三是坚持阳光司法,深化司法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与支持,围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扎实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保障商事主体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准确把握现代舆论传播规律,以案释法,积极营造扶商、重商、安商、尊商的良好氛围。
二、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上来
人民法院要站在时代和全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上来,主动发力,积极作为,公正司法,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运用司法手段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一是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出台服务企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法官联系企业机制,扎实开展“送法进企”、涉企讲座等活动,开辟企业维权“绿色通道”。规范涉企案件办理,规范涉案财产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办案时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负面影响。通过设立破产审判庭及专业审判团队,实现简易破产案件快审、复杂案件精审,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依法加快“僵尸企业”司法处置,更加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比如,作为全国首批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我院自2015年以来共审结破产案件67件,促成21家企业重新焕发生机、46家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累计盘活资产24.01亿元,化解债务总额53.84亿元,化解金融债务31.25亿元,安置职工1880人,释放工业土地809.3亩、厂房建筑面积35.53万平方米,新增产值17.94亿元,新增利税1.58亿,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受到了党委政府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二是全力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不动摇,围绕“深挖根治”阶段目标,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执行涉黑恶线索排查“零报告”及“背书”制,推动线索“深排细核”,切实解决黑恶势力“打伞破网”难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作者系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院长)
一、立足服务中心大局,营造发展环境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执行,立足服务中心大局,营造可确定、可预期、安定有序的发展环境。一是充分运用刑事手段。通过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财产等刑事犯罪以及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税收征管中的行贿受贿、渎职等犯罪,依法支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安定、安心的投资创业发展环境。二是依法高效审理民商事案件。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加工承揽等各类纠纷,依法保护其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各类新型权益。注重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认真贯彻“谦抑、审慎、善意”理念,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原则,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的财产权保护,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审慎和善意处理相关案件,坚决防止因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三是坚持阳光司法,深化司法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与支持,围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扎实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保障商事主体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准确把握现代舆论传播规律,以案释法,积极营造扶商、重商、安商、尊商的良好氛围。
二、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上来
人民法院要站在时代和全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上来,主动发力,积极作为,公正司法,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运用司法手段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一是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出台服务企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法官联系企业机制,扎实开展“送法进企”、涉企讲座等活动,开辟企业维权“绿色通道”。规范涉企案件办理,规范涉案财产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办案时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负面影响。通过设立破产审判庭及专业审判团队,实现简易破产案件快审、复杂案件精审,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依法加快“僵尸企业”司法处置,更加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比如,作为全国首批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我院自2015年以来共审结破产案件67件,促成21家企业重新焕发生机、46家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累计盘活资产24.01亿元,化解债务总额53.84亿元,化解金融债务31.25亿元,安置职工1880人,释放工业土地809.3亩、厂房建筑面积35.53万平方米,新增产值17.94亿元,新增利税1.58亿,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受到了党委政府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二是全力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不动摇,围绕“深挖根治”阶段目标,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执行涉黑恶线索排查“零报告”及“背书”制,推动线索“深排细核”,切实解决黑恶势力“打伞破网”难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作者系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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