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物低价买入 官司上身获刑并处罚金
2018-07-09 09:47:47
     中国法院网讯 (陈素兰)  天上不会掉馅饼,因心存侥幸,购买来路不明物品,近期,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审理查明,赵某在固镇县城关镇某小区内盗得一辆XN1200型黑色哈雷牌摩托车。后赵某通过中间人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到丛某某,将盗得的哈雷牌摩托车通过物流交付到丛某某手上。丛某某在发现摩托车可能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借机压价,最终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收购了该车。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哈雷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6000元。事情败露后,涉案哈雷摩托车已发还失主。

  另查,丛某某在接到固镇县公安局民警短信通知后,主动到所住地派出所接受讯问,当日被民警抓获,并被临时寄押于该地看守所。

  法院认为,丛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丛某某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丛云飞收购的摩托车已被追回,发还给失主,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丛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故依法作出“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存放,其行为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贪小便宜吃大亏”,这句话再次得到了印证。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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