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诈骗犯取现上百万赃款 两男子分别获刑
2018-04-19 15:11:22
     中国法院网讯 (孙朝辰)  4月16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以两被告人张某、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伍仟元。并对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被害人任某在寿县被他人电信诈骗423000元,其中203000元被他人通过POS刷卡套现的方式转入被告人张某、陈某的银行账户。张某、陈某当日就将扣除了银行手续费后的201782元全部取现,交予郭某某(另案处理)。2017年4月期间,另有被害人吕某等人被他人电信诈骗,被诈骗的部分钱款均被他人以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转入张某、陈某的银行账户,张某、陈某全部取现后交予郭某某。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发现,2017年4月初,张某、陈某向郭某某提供了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办理了POS机并绑定自己的银行卡。此后,张某明知自己银行卡内汇入的总计1141830元、陈某明知自己银行卡内汇入的总942200元,均为他人电信诈骗犯罪所得,仍然按照郭某某的指示,通过ATM机取款、银行柜台取款等方式全部取现后交予郭某某。郭某某为此给张某一万八千元、陈某八千元作为酬劳。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陈某分别于2017年5月3日、2017年5月6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明知通过POS机打入自己银行卡内的钱款来路不正,系他人犯罪所得,到账后仍予以刷卡取现,协助他人转移钱款,并收取报酬。其中,被告人张某涉案数额1141830元,被告人陈某涉案数额9422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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