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靖西针对铝厂实施犯罪活动团伙一审获刑
2013-03-27 09:10:25
庭审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周建坤 杨德生) 黄怀辕、易文浪、苏宏元、黄文高、黄殖、黄绍华等六人均是广西靖西县渠洋镇农民,家住广西信发铝厂附近。身强力壮的他们不是靠自己双手创造财富,而是拉帮结伙以铝厂为目标打起了歪主意,通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手段掠取不义之财。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黄怀辕等六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至六年不等,并处以相应罚金。
2012年3至8月间,黄文高、易文浪等六人为了谋取不义之财,以广西信发铝厂为目标,无端生事,共实施了四起敲诈勒索,索要金额达33980元。2012年3-4月间,黄文高、易文浪等人与更甲屯村民黄锋(已判刑)等人共谋后,以广西信发铝厂的“八冶”项目部工程施工勾机损坏祖坟为由,由易文浪冒充坟主,多次结伙到施工工地,采用口头强令工人停止施工、直接拔出施工车辆钥匙等方式阻挡工程施工,以此要求赤泥库工程施工负责人予以赔偿,赤泥库工程负责人迫于对方的压力,于2012年4月2日与易文浪签订了祖坟损坏赔偿协议书并给予赔偿,黄文高等人两次共索得赃款12300元。2012年3月30日,易文浪、黄文高路过铝厂二号赤泥库工地时被狗追,易文浪、黄文高当日即纠集苏宏元、黄殖等数人手持棍棒到该工地,以被狗追咬为由威逼对方赔偿,索得人民币800元。2012年4月2日至5日间,黄绍华以承建广西信发铝二号赤泥库工程的“九建”项目部和“十一冶”项目部工程队阻止其捡废弃水泥袋或其所捡废弃水泥袋被人烧掉为由,纠集易文浪、黄怀辕等人手持钢管到项目部工地,殴打该两工地的工人,并从两个工地各索取人民币1000元。2012年8月10日15时许,一货车运石料送往该厂二号赤泥库,途中一个车轮陷进旱地打滑,车体倾斜后车上部分石料散落到路旁的旱地里,暂时影响了道路通行。黄绍华、易文浪等人趁机浑水摸鱼,以赔偿旱地损失及道路阻塞赔偿屯里人误工费为由,采用威胁砸车、不允许货车离开、阻止赤泥库来往工程车辆通行等方式逼迫,于8月11日索取了17880元现金。同日,另一辆为铝厂拉货的拖拉机在相近路段一车轮陷入路边的地里,也被黄绍华以相同手段索要了500元现金。
黄怀辕等人“多管齐下”,在紧锣密鼓实施敲诈的同时,只要有任何“发财”的机会他们都不放过。2012年4月29日,黄怀辕、苏宏元、易文浪、黄文高、黄殖等人手持钢管到铝厂“八冶”项目部工地大肆滋扰、挑衅,外地客商也被困在工地里,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同时,黄怀辕、黄殖伙同他人,趁夜窜入“八冶”项目部工地盗窃工地备件。
法院审理认为,黄怀辕、易文浪、苏宏元、黄文高、黄殖、黄绍华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黄绍华明知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转移、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2012年3至8月间,黄文高、易文浪等六人为了谋取不义之财,以广西信发铝厂为目标,无端生事,共实施了四起敲诈勒索,索要金额达33980元。2012年3-4月间,黄文高、易文浪等人与更甲屯村民黄锋(已判刑)等人共谋后,以广西信发铝厂的“八冶”项目部工程施工勾机损坏祖坟为由,由易文浪冒充坟主,多次结伙到施工工地,采用口头强令工人停止施工、直接拔出施工车辆钥匙等方式阻挡工程施工,以此要求赤泥库工程施工负责人予以赔偿,赤泥库工程负责人迫于对方的压力,于2012年4月2日与易文浪签订了祖坟损坏赔偿协议书并给予赔偿,黄文高等人两次共索得赃款12300元。2012年3月30日,易文浪、黄文高路过铝厂二号赤泥库工地时被狗追,易文浪、黄文高当日即纠集苏宏元、黄殖等数人手持棍棒到该工地,以被狗追咬为由威逼对方赔偿,索得人民币800元。2012年4月2日至5日间,黄绍华以承建广西信发铝二号赤泥库工程的“九建”项目部和“十一冶”项目部工程队阻止其捡废弃水泥袋或其所捡废弃水泥袋被人烧掉为由,纠集易文浪、黄怀辕等人手持钢管到项目部工地,殴打该两工地的工人,并从两个工地各索取人民币1000元。2012年8月10日15时许,一货车运石料送往该厂二号赤泥库,途中一个车轮陷进旱地打滑,车体倾斜后车上部分石料散落到路旁的旱地里,暂时影响了道路通行。黄绍华、易文浪等人趁机浑水摸鱼,以赔偿旱地损失及道路阻塞赔偿屯里人误工费为由,采用威胁砸车、不允许货车离开、阻止赤泥库来往工程车辆通行等方式逼迫,于8月11日索取了17880元现金。同日,另一辆为铝厂拉货的拖拉机在相近路段一车轮陷入路边的地里,也被黄绍华以相同手段索要了500元现金。
黄怀辕等人“多管齐下”,在紧锣密鼓实施敲诈的同时,只要有任何“发财”的机会他们都不放过。2012年4月29日,黄怀辕、苏宏元、易文浪、黄文高、黄殖等人手持钢管到铝厂“八冶”项目部工地大肆滋扰、挑衅,外地客商也被困在工地里,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同时,黄怀辕、黄殖伙同他人,趁夜窜入“八冶”项目部工地盗窃工地备件。
法院审理认为,黄怀辕、易文浪、苏宏元、黄文高、黄殖、黄绍华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黄绍华明知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转移、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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