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收购销售他人盗窃汽车领刑受罚
2008-11-26 09:17:10
中国法院网讯 (古章阳) 王某明知汽车系他人盗窃所得,依然先后收购六辆并销售,从中牟利。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
2004年底至2005年初,王某明知所收车辆系他人盗窃所得情况下,先后收购桑塔纳牌汽车五辆、奥拓牌汽车一辆。后将四辆桑塔纳牌汽车销售,从中牟利;一辆桑塔纳牌汽车和奥拓牌汽车自用。经鉴定六辆汽车共价值人民币25.1万余元。赃物已收缴并发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应依法处罚。鉴于赃车已追缴发还事主,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4年底至2005年初,王某明知所收车辆系他人盗窃所得情况下,先后收购桑塔纳牌汽车五辆、奥拓牌汽车一辆。后将四辆桑塔纳牌汽车销售,从中牟利;一辆桑塔纳牌汽车和奥拓牌汽车自用。经鉴定六辆汽车共价值人民币25.1万余元。赃物已收缴并发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应依法处罚。鉴于赃车已追缴发还事主,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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