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被高空坠物砸中身亡 134名业主被判担责
2017-12-29 14:11:56
中国法院网讯 (奚文君) 12月29日上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在该院1号法庭对原告王德和、卜华毅、卜华鹏与被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王某某等176人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2016年10月4日上午,受害人卜英贵驾驶电动自行车行使至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28幢1单元某私房菜馆门口人行道,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当场死亡。因公安机关未能查明具体侵害人,受害人家属将紧邻案发地的28号楼一单元(除一层外)所有业主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共176位作为被告起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28幢1单元2楼以上住户若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需共同承担对卜英贵的补偿责任。此外,物业公司不仅是建筑物使用人,还是建筑物的管理人,若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受害人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28幢1单元公共区域有6处存在类似致死红砖,且多处为长期存在;28幢1单元住户表示门禁长期不关闭,对此福田物业公司未能举证反驳。被告福田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妥善及时的处置安全隐患,未尽物业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酌定为原告总损失的30%。96户业主中,15名被告在事发前已将房屋出售或出租给他人(已在本案中追加为被告),不承担责任。有46户业主提交证据证明其非侵权人,但仅有15户业主的证据确实充分,可排除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法院确定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8671元。最终判决:被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判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原告赔偿款152601.48元;因不能充分证明其非侵权人,被法院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134名业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户各给付三原告补偿款4395.9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4日上午,受害人卜英贵驾驶电动自行车行使至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28幢1单元某私房菜馆门口人行道,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当场死亡。因公安机关未能查明具体侵害人,受害人家属将紧邻案发地的28号楼一单元(除一层外)所有业主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共176位作为被告起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28幢1单元2楼以上住户若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需共同承担对卜英贵的补偿责任。此外,物业公司不仅是建筑物使用人,还是建筑物的管理人,若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受害人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28幢1单元公共区域有6处存在类似致死红砖,且多处为长期存在;28幢1单元住户表示门禁长期不关闭,对此福田物业公司未能举证反驳。被告福田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妥善及时的处置安全隐患,未尽物业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酌定为原告总损失的30%。96户业主中,15名被告在事发前已将房屋出售或出租给他人(已在本案中追加为被告),不承担责任。有46户业主提交证据证明其非侵权人,但仅有15户业主的证据确实充分,可排除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法院确定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8671元。最终判决:被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判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原告赔偿款152601.48元;因不能充分证明其非侵权人,被法院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134名业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户各给付三原告补偿款4395.9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