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远堂、许鉴本、何远就与广西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海域渔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4-09-02 14:54: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何远堂等人合伙经营的文蛤养殖场312亩位于合浦县西场镇鲎港江出海口高沙海域,其申领的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已经过期,且无养殖证。2003年10月,广西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糖业公司)开始制糖生产,11月中旬何远堂等人的文蛤大量死亡。11月25日,北海环境监测中心监测结果:永鑫糖业公司35吨锅炉冲灰水排放口所排放的污水严重超标。2004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环境监测中心作出《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报告书》,认为根据广西水产研究所水产生物技术实验室检测结果,基本排除了文蛤因病致死的可能;案涉螺场COD高达11.4mg/L,表明该海域受到了外来污染物的污染。3月30日,广西水产畜牧局渔政处高级工程师李启南等9名专家出具《合浦县西场镇文蛤养殖受污染损失评估专家意见》,评估污染造成文蛤损失2118000公斤。5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局渔政处出具《广西合浦县西场镇养殖文蛤受污染事件结论》:2003年11月期间,合浦县西场镇文蛤养殖场文蛤死亡原因系永鑫糖业公司排放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所致,造成文蛤死亡损失2118000公斤,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9319200元。何远堂等人据此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何远堂等人养殖文蛤死亡的损害事实与永鑫糖业公司超标排污的行为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永鑫糖业公司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何远堂等人的养殖行为属于非法养殖,对其养殖文蛤的收入损失不予保护,但对其购买文蛤苗的财产损失应予适当保护。因何远堂等人擅自将文蛤苗投放养殖,其行为具有过错,应自负主要责任,对文蛤苗损失承担60%的责任,永鑫糖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一审判决永鑫糖业公司赔偿何远堂等人文蛤苗种损失30048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判决驳回永鑫糖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海事法院受理的因陆源污染造成的养殖损害赔偿纠纷。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没有养殖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情况下取得的养殖收益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侵权之债产生的基础在于侵权人不法行为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只有在这一前提下,侵害人才就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本案中,何远堂等人既无海域使用权证书,也无养殖许可证,其养殖行为属违法养殖,因养殖产生的收益等不应受法律保护。但何远堂等人对其筹资购买的文蛤苗种具有合法的财产权益,该合法权益不应因其养殖行为的违法性而丧失,应予以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这一原则的确立既体现了无证养殖的法律后果,也体现了非法侵害他人财产权的法律责任,充分诠释了既要鼓励合法利用海洋资源发展生产,也要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法律宗旨。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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