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首次大修有哪些看点
2017-12-28 09:34: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万紫千
  12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法官法》)。《法官法》迎来首次“大修”,与会者纷纷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带来了多重视角,观点碰撞,多彩纷呈。

  看点多 门槛高

  关于《法官法》修订草案,苏泽林委员认为“有很多看点”:一是任职条件提高,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更加凸显;二是职业伦理要求上升为法律;三是从业禁止条件更加严格,回避条件更加苛刻;四是法官的遴选、任免、管理、监督等相关制度更加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谭惠珠认为,《法官法》修订草案的作用不只是完善法官的任职条件、管理和审核办法,厘定他们的义务和权利,还可以直接并持续地提升我国的司法水平。“法官素质影响到审判质量,影响到人民权利、社会公益、人民对法治和政府管治的信心。”

  欧阳淞委员表示,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官法》的修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专门成立了《法官法》的修改研究小组,分类别、分层次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也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的意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组织翻译了14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官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资料。他表示“整个修改非常认真、非常扎实,修改的幅度也很大。”

  符跃兰委员赞成关于提请审议《法官法》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她认为修改《法官法》是非常必要的,对巩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不断地发展,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学生,尤其是政法院校毕业生不断增加,莫文秀委员认为这为提高初任法官条件奠定了基础,也为保证司法人员的职业水准提供了前提。她表示:“修订草案在法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上都做了较大的调整。这些调整都突出了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特色,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了人才保障。”

  杨震委员说道:“对照《法官法》修订草案,特别是遴选的条件,有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对学位和学历提高了要求,体现了专业化,对队伍素质要求提高了,我很赞成。”王明雯委员同样提出法官应当职业化、精英化,她认为提高司法官的遴选条件是正确的。

  严培训 保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李士强建议明确规定法官培训的责任主体,他认为,法官应该是一个终生学习的职业,如果始终忙于办案,满足于吃老本,难以达到政治素质、社会需要、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等方面的新要求,所以有必要对法官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严格实施。

  草案第32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李士强表示,从立法技术来讲,《法官法》难以对法官培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目前这种原则性规定是符合我国法院工作实际的,但是没有明确法官培训责任主体,将会使这种原则性规定难以落实。因此,他建议对该条进行修改,增加主语,明确现任的责任主体,由上一级法官和上一级法院负责主体培训,主要领导按工作需求和管理权限培训。

  莫文秀认为,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力度,既要让每一位法官树立起职业荣誉感,又要使每一位法官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增强使命担当的自觉性。此外,她还提出,修订草案对法官激励机制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如法官的职业保障等,这些内容是法官普遍关心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更充分地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谭惠珠表示,草案中有两个亮点:一是第27条规定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二是第61条第2款提出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另行’两个字是新加的,表示国家可以更灵活地调整法官的薪金和待遇,这是香港代表们一直希望内地法官可以得到的待遇。”她说道,“司法人员是维护法制的核心工作人员,是赢取人民对社会公义的信心、对党和政府支持的重要队伍,理应受到器重。”

  严以新委员建议在草案第59条后增加条款:“法官因履行职务致使其家庭财产和住所受到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侵害人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害。”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益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要保障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但修订草案中只有关于人身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规定,而法官的财产权同样应该受到特别保护,因此建议在《法官法》中配合该规定,增设有关保护法官财产权的相关规定。

  细遴选 调年龄

  《法官法》草案第15条规定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昨天我和一个担任省级法院的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法学专家谈到这个问题,他说他担任遴选委员会的委员两年了,但从来没有通知他开过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名存实亡。”王明雯说道,“草案对遴选委员会只规定了四款,但是内容都非常简略”,她建议对这一条进行细化,对遴选委员会的职权、作用、工作程序等要作明确的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高莉建议对于法官的遴选条件增加两句话:“对于具备硕士、博士学历者,其担任法官所需的法律工作的年限可相应缩短,以吸引高学历人才进入法院系统工作。”

  李士强建议调整对法官任职年龄年满23周岁的规定,“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阅历应当成为担当法官的条件之一。”

  “关于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龄的问题,现在规定都是23岁。但是陪审员却是规定28岁。”苏泽林说道,“按理说法官、检察官的年龄应该更高一些,除了要有专业知识以外还要有经验积累。实际上23岁是不可能当法官、检察官的,因为还要有五年工作经历,如果我们在法律里面把它的标准提高一点,也能够满足社会心理需求。”

  董中原委员建议将草案第11条第2项“年满二十三周岁”修改为“年满二十七周岁”。他表示,鉴于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重要性,法官需要具有很高的专业素养、工作经验和人生历练,法官的任职条件也规定了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年龄是心智成熟的基本标志,按照达到本科以上的学历和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要求,其年龄通常会在27周岁以上,对照公证员法规定的公证员的任职年龄为25周岁以上,法官任职年龄规定为23周岁显然太低了,因此将担任法官的年龄条件确定为年满27周岁比较适宜。”董中原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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