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2017-08-29 09:30: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万紫千
8月28日上午,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法律职业人员范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作出规定,完善了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草案明确了法律职业人员范围,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
同时,草案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规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此外,草案在律师法、公证法中增加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之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怎么办的问题,草案也作了有效衔接,规定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草案明确了法律职业人员范围,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
同时,草案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规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此外,草案在律师法、公证法中增加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之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怎么办的问题,草案也作了有效衔接,规定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