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退休干部胡健华:回忆法官法制定历程
2007-07-18 10:10: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健华
 

人物简介:
    胡健华,1924年7月出生,1949年3月参加工作,1956年入党,1994年6月退休,退休前任最高人民法院副局级巡视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制定与实施(1995年7月1日实施),对于人民法院审判队伍建设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法官法的起草工作,先后在郑天翔院长、任建新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历时八年。笔者有幸参与了起草工作的全过程,据回忆和手头资料,写此扼要的回忆文章。

  法官法的立法背景:一些问题不是谁说一句话或是哪个机关发一个文件就能够解决的

  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队伍,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中逐步成长进步, 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调节经济关系,为贯彻党在各个时期的基本路线,为国家的建设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也应当看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加强,人民法院的任务日益繁重,人民法院和审判队伍中许多长期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加以解决:对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需要提供切实的保障;审判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并得到保证;需要建立法官独立的等级序列;需要实现对法官的科学和严格管理,等等。

  对于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不是谁说一句话或是哪个机关发一个文件就能够解决的。需要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官法,才能够争取得到比较好的效果。

年轻时期的胡健华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楼前(旧址)。


  法官法的立法过程:在最高人民法院两任院长的亲自领导下,先后易稿30多次

  郑天翔同志于1983年就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对人民法院队伍建设非常重视。1985年向中央提出加强人民法院干部配备的请求,郑老亲自主持起草报告,最后形成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问题的通知》。在反复修改这个文件的过程中,常常议论起前面所述存在的问题,设想解决问题的办法,形成了通过立法制定法官法的认识。

  1986年9月,任建新副院长传达郑天翔院长的指示,要求立即着手进行调查研究,草拟法官法,于是成立了法官法研究小组。研究小组先后在郑天翔、任建新两位院长的亲自领导下,工作颇有进展。1987年7月在威海召开的由历任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参加的咨询会议上,郑老介绍起草法官法的情况。

  1987年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构想中,提出实行分类管理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并要求审判机关建立类似公务员制度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中央这一新的精神,无异于首肯了起草法官法的设想,从而更加坚定了起草法官法的信心。

  1988年4月,郑老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身份最后一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中,报告了“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官制度,我们正在起草法官法。”

  1988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将法官法列入立法规划。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了以院领导为首的法官法起草小组,在任建新院长的亲自领导下,加快了起草的步伐。

  起草小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审判人员管理的实践经验,搜集了国内、国外及台、港、澳地区有关法官制度的资料,从1987年开始,数次派团赴美国、日本、印度、泰国、墨西哥、巴西等国考察法官制度。起草期间,多次召开座谈会,反复听取了各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并先后于1988年7月和1992年12月将起草的法官法以讨论稿的形式提交第十四次和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讨论,征求意见。

  198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讨论;多次征求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央编委、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等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为了摸索经验,从1991年8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上海市、哈尔滨市、海南全省和广西、吉林、云南等省、自治区的部分人民法院进行法官制度改革的试点,积累了经验,充实、完善了法官法的起草内容。为了做好法官法通过以后的实施准备工作,还起草了法官资格考试、法官考核、法官培训、法官奖惩等若干配套规定;这些规定在试点中也得到了检验。

  在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怀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大量的工作,易稿30多次,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草案)》,于1994年4月20日由任建新院长作为议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1994年底经过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等11次会议审议,并经过会后研究修改。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38号令公布,1995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对法官法的若干条文作了修改,法官法原有条文49条,2001年修改后的条文为53条。

  法官法于1995年通过以后,笔者即脱离有关法官法的一切工作,对实施情况不甚了解,但相信法官法的实施能够起到它应该起到的作用。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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