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换新颜”,你的职业将面临这些改变
2019-04-24 14:19: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自1995年2月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分别在2001年、2017年经过两次修改。4月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法官法的决定。新修订的法官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法官法有八章六十九条,对法官的权利义务、遴选、任免、管理、考核奖励以及职业保障等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

  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部法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吸收了司法体制改革实践的经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在赋予法官司法权力和加强保障的同时,强化了监督和制约。

  制定法律的目的

  新修订的法官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总则中同时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明确哪些人是法官

  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法院审判人员的组成的规定,按照此规定,新修订的法官法对法官具体包括哪些人予以了明确: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各地法院已基本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其部分职责也逐步由法官助理行使。因此,在法官职务中取消了助理审判员设置。

  进一步细化法官的职责

  新修订的法官法第二章规定了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法官职责进行了细化,第八条规定了法官的职责: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同时规定,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在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增加“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在法官享有的权利中,增加“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加强对法官履职的监督

  为了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履职的监督,新修订的法官法不仅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对法官的监督方面的内容,同时在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增加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的内容及违反该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胜明说,法律增加了对法官监督的规定,是必要的。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担任法官的条件

  新修订的法官法在关于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删除了修订前的“年满二十三岁”的规定。

  对于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新修订的法官法规定: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关于法官任职的法律工作年限条件,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需要任法官助理满五年(含试用期),对此,新修订的法官法规定: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同时明确:“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规范院长等的任职条件

  关于院长等的任职条件,为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保持一致,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此外,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

  根据不同情况开展遴选工作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遴选。新修订的法官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法官的遴选进行了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法院遴选。参加上级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对于法律中只作“一定年限”的规定,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叶赞平建议,要符合实际工作需求,具体年限和条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增加对法官任免的相关规定

  对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专门法院的相关人员任职问题,新修订的法官法增加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为解决部分人员入额后不办案、办案质量效率达不到标准等问题,新修订的法官法增加一款规定,“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法官不得在营利性组织兼职

  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精神,借鉴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新修订的法官法增加法官不得兼任营利性组织职务的规定。

  同时增加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仲裁员和公证员。

  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情形

  根据从严管理队伍的需要,新修订的法官法完善了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情形: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法官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实行员额制管理

  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员额制改革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法官法明确,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

  同时规定,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法官离任后的职业限制

  关于法官离任后的职业限制,新修订的法官法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同时还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和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据此,新修订的法官法规定,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官可到高校开展教研工作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为落实中央关于在法学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相互交流的要求,新修订的法官法增加规定,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设立考评委员会

  对于法官的考核,新修订的法官法规定,人民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法官的考核工作。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

  设立惩戒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新修订的法官法规定,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提出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

  完善法官职业保障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社会上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新修订的法官法设专章规定了法官的职业保障相关内容。

  新修订的法官法规定,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

  对于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明确规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法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对于法官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明确规定,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

  法官助理是辅助法官办案的重要力量,实践中,法官助理承担着大量具体事务性工作。

  新修订的法官法增加了对法官助理工作职责和加强队伍建设的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法官遴选储备人才。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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