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又醉驾 男子数罪并罚领实刑
2017-12-19 09:54:20
中国法院网讯 (张延翠) 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6个月。男子却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再次醉酒驾驶,最终被绳之以法。12月14日,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撤销被告人张某前罪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11月2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轿车,在由延川县郭家塔驶往延川县城方向途中与一辆小型越野车发生刮蹭后继续行驶,行至延川县城时又与停靠在路边的两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研究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据了解,被告人张某曾于2017年9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9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某无证驾驶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2017年11月2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轿车,在由延川县郭家塔驶往延川县城方向途中与一辆小型越野车发生刮蹭后继续行驶,行至延川县城时又与停靠在路边的两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研究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据了解,被告人张某曾于2017年9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9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某无证驾驶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