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会喝酒无节制 酒后危险驾驶领刑罚
2018-01-27 20:34: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东翠 高鑫
临近春节,亲朋好友聚餐饮酒增多,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发生概率增加。这不,一男子就在与朋友聚餐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了碰撞。1月24日,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与朋友聚会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延川县永坪镇驶往源流湾村途中,在行至枣林湾村公路处时,与冯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两车受损。后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有乙醇含量。并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与冯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95㎎/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事故,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车辆损失维修协议,庭审中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与朋友聚会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延川县永坪镇驶往源流湾村途中,在行至枣林湾村公路处时,与冯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两车受损。后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有乙醇含量。并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与冯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95㎎/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事故,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车辆损失维修协议,庭审中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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