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危险驾驶获刑二个月并罚金五千元
2019-07-03 14:38:29
中国法院网讯 (张莹 唐香) 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王建荣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王建荣酒后驾驶一辆灰色货车从陵前镇前往三原县城,在行驶至三原县宴友思大街时,被三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40.2MG/100ML。经陕西省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建荣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87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荣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王建荣酒后驾驶一辆灰色货车从陵前镇前往三原县城,在行驶至三原县宴友思大街时,被三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40.2MG/100ML。经陕西省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建荣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87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荣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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