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驾驶摩托车 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一个月
2017-12-27 16:02:32
中国法院网讯 (高星) 12月25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判决被告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该案12月20日立案,5天结案。
经该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酒后驾驶豫SXXX牌号两轮摩托车,沿浉河区柳林乡甘冲村公路行驶,经群众举报后被查处。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叶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9.31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经该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酒后驾驶豫SXXX牌号两轮摩托车,沿浉河区柳林乡甘冲村公路行驶,经群众举报后被查处。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叶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9.31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