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驾摩托车发生事故 因危险驾驶罪获刑
2017-11-28 09:04:08
中国法院网讯 (王淑娟) 11月22日,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受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一案,于当日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王某,今年刚满20岁,10月21日晚上与朋友聚餐,多喝了几杯,自认为酒量不错的他聚餐结束后就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谁知车行到息州大道时出了事,与一辆左拐弯的轿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王某本人也受了伤。事故发生后,经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2.55mg/100ml,属醉酒驾驶,且其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后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息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312.55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其具有自首、当庭认罪、悔罪、初犯的从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认定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某,今年刚满20岁,10月21日晚上与朋友聚餐,多喝了几杯,自认为酒量不错的他聚餐结束后就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谁知车行到息州大道时出了事,与一辆左拐弯的轿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王某本人也受了伤。事故发生后,经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2.55mg/100ml,属醉酒驾驶,且其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后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息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312.55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其具有自首、当庭认罪、悔罪、初犯的从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认定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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