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涉毒艺人三年内禁上电视节目 禁播其影视剧及广告
2017-12-02 22:04:39 | 来源:齐鲁网 | 作者:王春令
  记者从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获悉,《山东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天上午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艺人涉毒、“毒驾”等热点问题,条例明确,对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邀请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参与文艺演出,不得播出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

  据悉,条例共7章65条,主要从禁毒工作体制和职责、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工作保障等方面对我省的禁毒工作作了规范。条例明确了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等的重要内容,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艺人涉毒、“毒驾”等热点问题,条例明确,对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邀请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参与文艺演出;不得播出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

  已经取得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驾驶证照的人员,被查获有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后驾驶的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其相关驾驶证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被注销驾驶证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公安机关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公共汽车、校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加强监督管理。

  针对我省化工医药类企业数量较多,不少制毒分子采取租赁、骗购等手段利用化工医药企业生产厂房、反应釜等压力容器从事制毒活动的现状,条例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物流运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向公安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报告的义务。

  在强化戒毒措施方面,条例依照禁毒法、戒毒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各项戒毒措施作了进一步细化,对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便于吸毒人员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减少社会歧视;细化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大限度地关爱救助吸毒人员及其家庭,规定了对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是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的,由公安机关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落实安置措施。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并订立劳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规定享受国家、省有关税收和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各类行为,条例也规定了具体处罚措施。条例规定,广播影视、文艺表演团体以及相关单位,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参与文艺演出,或者播出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邀请方、播出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播出上述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属于上述人员仍然播出商业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条例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出现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等行为,将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