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制毒522.9千克 男子获刑十三年并罚金
2018-03-01 11:25: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万珊珊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制造毒品案,被告人郭某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由张某(另案处理)找来的制毒工人被告人郭某以及曾某、张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四人驾驶尼桑小轿车从广东省惠东县出发前往位于江西省进贤县的制毒地点。2015年12月10日,四人到达进贤县,由杨某、胡某(均另案处理)负责安排食宿。2015年12月13日凌晨,杨某、胡某将四人送往位于进贤县某林场的制毒地点,随后他们开始制毒。2015年12月14日凌晨5时许,进贤县公安局在进贤县某林场查获该制毒窝点,当场抓获部分涉案人员并缴获制毒工具若干,被告人郭某从制毒现场逃跑。经鉴定,制毒现场共查获苯甲酸乙酯989.4千克、氨水374.1千克、乙醇86.85千克、盐酸320千克、氯胺酮522.9千克。其中,氯胺酮成份含量从0.51%-90.6%不等。2017年6月13日晚上23时20分,被告人郭某在广东省惠东县吉隆镇某公寓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参与制造氯胺酮522.9千克,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辩解其到达进贤当时是不知道制造毒品的,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由张某(另案处理)找来的制毒工人被告人郭某以及曾某、张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四人驾驶尼桑小轿车从广东省惠东县出发前往位于江西省进贤县的制毒地点。2015年12月10日,四人到达进贤县,由杨某、胡某(均另案处理)负责安排食宿。2015年12月13日凌晨,杨某、胡某将四人送往位于进贤县某林场的制毒地点,随后他们开始制毒。2015年12月14日凌晨5时许,进贤县公安局在进贤县某林场查获该制毒窝点,当场抓获部分涉案人员并缴获制毒工具若干,被告人郭某从制毒现场逃跑。经鉴定,制毒现场共查获苯甲酸乙酯989.4千克、氨水374.1千克、乙醇86.85千克、盐酸320千克、氯胺酮522.9千克。其中,氯胺酮成份含量从0.51%-90.6%不等。2017年6月13日晚上23时20分,被告人郭某在广东省惠东县吉隆镇某公寓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参与制造氯胺酮522.9千克,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辩解其到达进贤当时是不知道制造毒品的,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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