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无购房资格仍提供服务 购房者诉中介公司索赔
2017-12-01 10:51: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曹女士在无购房资格的情况下,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最后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并被第三人诉至法院,曹女士为此承担了违约赔偿责任。曹女士认为中介公司在居间活动中存在严重过失,导致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遂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曹女士诉称,她有三套房产,根据北京市有关限购令的规定,一个家庭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不具备再购房资格。原告想改变其家庭住房条件,欲再购买一套房屋,于是其通过北京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第三人徐先生协商确定,由原告卖掉自己的两套房子,使得原告具有购房资格及购房资金,可以购买第三人徐先生的房屋。原告、被告、第三人徐某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原告与第三人徐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买卖订金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后因故原告未能将自己的两套房屋卖出,其与第三人之间的购房合同及相关协议未能如约履行,第三人徐某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经调解原告承担了违约金赔偿责任。曹女士认为,中介公司在明知自己无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仍提供居间服务,并在居间活动中存在严重过失,导致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并赔偿原告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曹女士诉称,她有三套房产,根据北京市有关限购令的规定,一个家庭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不具备再购房资格。原告想改变其家庭住房条件,欲再购买一套房屋,于是其通过北京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第三人徐先生协商确定,由原告卖掉自己的两套房子,使得原告具有购房资格及购房资金,可以购买第三人徐先生的房屋。原告、被告、第三人徐某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原告与第三人徐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买卖订金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后因故原告未能将自己的两套房屋卖出,其与第三人之间的购房合同及相关协议未能如约履行,第三人徐某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经调解原告承担了违约金赔偿责任。曹女士认为,中介公司在明知自己无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仍提供居间服务,并在居间活动中存在严重过失,导致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并赔偿原告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