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遭中介强行收房 诉请返还丢失现金被驳
2012-11-21 15:34:47
     中国法院网讯 (王也)  因在租房过程中遭遇房屋中介强行收回租住房屋并将屋内东西搬走、房屋门锁更换,气愤的张女士将房屋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房东及中介公司返还丢失的3万多元现金及部分名人字画。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2011年5月,54岁的薛先生与北京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代理出租薛先生位于昌平区天通苑的一套房屋,期限一年,从2011年12月到2012年12月为止,租金为每月2100元。

  恰逢45岁的张女士寻找租房信息,在甲公司的推荐下,张女士看中了薛先生的房子。2011年6月,张女士与甲公司签订了半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000元。谁知,2012年2月,薛先生与甲公司却因故达成协议,终止了先前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后薛先生又与另一家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乙公司”)达成房屋租赁委托代理协议。2012年3月,薛先生和乙公司在未经租户张女士的同意下收房,擅自将房锁更换,并将房内张女士的全部物品搬走。得知消息的张女士一气之下便到派出所报了警,但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原告张女士诉称:2011年6月15日,她与甲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内,房东薛先生突然找到自己说因甲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要收房。对此,张女士予以拒绝并联系了甲公司。甲公司称他们与房东的事自行解决,让张女士继续租住房屋。可今年3月,一位自称是乙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却找到张女士称房东己把房子委托给了他们,并再次提出让张女士腾房。张女士以和他们没有关系为由拒绝了无理要求。谁知十多天后,张女士突然接到乙公司的电话,说他们已经把张女士的东西搬到了该公司的所在地,并且已经把房门的锁换了。随后,张女士赶到租住房屋,发现房门被撬,门锁被换,屋内物品被搬走。张女士随即报警,在警方的协助下才取回了被搬走的物品,但她却发现丢失现金3万5千元,同时丢失的还有金银首饰及名人字画若干。

  被告房东薛先生辩称:派出所不予立案,已经证明了原告张女士并未丢失现金。并且自己和乙公司在收房子之前也通知过原告,且在开锁的当时,他本人并没有进入房屋,所有的东西是本案第二被告乙公司进行保管的,张女士丢失东西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乙公司辩称:其是依照合同将房屋收回继续往外租房。据房主说房屋内有住户,因先前的房屋中介甲公司违约,他才让把房屋收回让乙公司重新寻找租户代为出租房屋。乙公司通过报警开锁,并将房屋内部分物品带回公司保管,还通知了原告张女士,在门上也张贴了房屋物品由我们公司代为保管的通知,有问题可以到乙公司来解决。开门时,乙公司并未看到张女士所说的现金字画。同时,在返还物品时,警察也在现场,清点完以后警察问原告东西是否清点完毕,原告也回答都在。因此,乙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公安机关在侦查后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证明没有盗窃等犯罪情形发生。依据原告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不当取得了原告丢失的现金及字画,故对其诉讼请求无法支持。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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