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9-15 09:46: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欧彦崔 蔡诚诚 韦佩琼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是继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修改民事诉讼法后对其进行的第一次全面修改。本次修改创设了小额诉讼制度,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省了诉讼资源。小额诉讼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三者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为基层人民法院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在审理标的金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采取得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简易程序)规定。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类型。从立法规定来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至于涉及离婚、收养等人身性质的案件则一般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是因为具有人身性质的案件不适宜以金钱价值来衡量,而且也无法衡量。
一般来讲,以下几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买卖、借款、租赁、服务四类合同纠纷;2、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3、责任明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其他人身损害案件;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关系明确的劳动合同纠纷;7、仅对给付数额、时间有争议的劳务报酬案件;8、其他类型的给付。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2、追加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案件;3、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的界定,不是所有的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只有符合法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我区小额诉讼标的额上限就是14000元。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过程中,答辩期、举证期的设定。审判庭针对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小额诉讼须知应包括以下内容:答辩期、举证期不应超过十天;赋予双方当事人小额诉讼异议的权利,小额诉讼异议期不超过十日;告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得提出上诉。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大量的民事纠纷,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为便民高效地解决小额民事纠纷,提供了程序保障。但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较为原则,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影响了小额诉讼程序功能的发挥,加强和完善小额诉讼制度,需要对适用程序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方法,谈不成熟的看法,与同仁商讨。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偏低。小额诉讼程序实施以来,首先由于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不熟悉,担心一审终审败诉后,没有上诉权,无法找到救济的方法。其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再审或信访途径解决,审判人员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持谨慎态度。
二是小额诉讼程序流程不规范。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较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小额诉讼的举证期限,答辩期限和裁判文书的简化作了规定,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解释没有规定,则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的要求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只能根据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有的则对庭审法律文书举证与答辩等环节均作出了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化的规定,事实上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缺少具体程序的简化,救济程序也没有考虑到简易案件的特殊性。未能有效的发挥简易程序的功能,既不能满足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更无法实现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处理案件的目标。
三是小额诉讼案件缺乏统一管理,基层法院没有建立小额速裁法庭,小额民事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往往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送各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对小额诉讼案件没有进行统一管理,造成了小额诉讼案件分流节点不清,程序转化不规范等问题。《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小额诉讼适用的案件范围后,小额案件量占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很大一部分,所以小额诉讼案件也将带来很多管理上的困难。
二、对小额诉讼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和完善方法:
一是确立专门的审理机构。民事案件繁简混杂,审判人员两头兼顾,不利于审判人员专心审理案件。因此应当设置独立的速裁庭,由专门的法官审理小额民事案件,使审判人员能专心审理案件,得到司法公正。
二是规范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流程。关于立案,排期与送达。立案庭以小额诉讼立案后,应当将案件直接分流到小额速裁庭。小额诉讼法庭应当将案件审理时间缩短,收到案件后应当立即排期审理。考虑给被告充足的时间准备应诉答辩,应于立案后2周开庭审理。法庭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告知开庭日期,被告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被告逾期不到庭的后果。小额诉讼案件受理后,法院可以采取一切简便的方式进行送达和传唤,如采取捎口信、电话通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邮寄等方式,只要接受送达与传唤的一方当事人实际能接收到通知即视为已经送达。
开庭审理,小额程序应当以一次开庭审理为原则,在送达庭审通知书中应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当事人开庭当日携带所有证据材料到场。以防诉讼拖延,小额诉讼案件庭审过程可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的限制,庭审可灵活安排,争取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法律文书制作。《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小额诉讼案件中裁判文书可以简化,立案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因此,可以考虑制作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起诉状、答辩状、裁判文书、庭审记录、调查笔录、询问笔录、民事调解书、裁判文书的格式,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简易程序)规定。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类型。从立法规定来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至于涉及离婚、收养等人身性质的案件则一般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是因为具有人身性质的案件不适宜以金钱价值来衡量,而且也无法衡量。
一般来讲,以下几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买卖、借款、租赁、服务四类合同纠纷;2、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3、责任明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其他人身损害案件;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关系明确的劳动合同纠纷;7、仅对给付数额、时间有争议的劳务报酬案件;8、其他类型的给付。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2、追加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案件;3、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的界定,不是所有的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只有符合法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我区小额诉讼标的额上限就是14000元。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过程中,答辩期、举证期的设定。审判庭针对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小额诉讼须知应包括以下内容:答辩期、举证期不应超过十天;赋予双方当事人小额诉讼异议的权利,小额诉讼异议期不超过十日;告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得提出上诉。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大量的民事纠纷,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为便民高效地解决小额民事纠纷,提供了程序保障。但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较为原则,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影响了小额诉讼程序功能的发挥,加强和完善小额诉讼制度,需要对适用程序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方法,谈不成熟的看法,与同仁商讨。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偏低。小额诉讼程序实施以来,首先由于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不熟悉,担心一审终审败诉后,没有上诉权,无法找到救济的方法。其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再审或信访途径解决,审判人员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持谨慎态度。
二是小额诉讼程序流程不规范。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较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小额诉讼的举证期限,答辩期限和裁判文书的简化作了规定,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解释没有规定,则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的要求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只能根据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有的则对庭审法律文书举证与答辩等环节均作出了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化的规定,事实上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缺少具体程序的简化,救济程序也没有考虑到简易案件的特殊性。未能有效的发挥简易程序的功能,既不能满足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更无法实现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处理案件的目标。
三是小额诉讼案件缺乏统一管理,基层法院没有建立小额速裁法庭,小额民事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往往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送各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对小额诉讼案件没有进行统一管理,造成了小额诉讼案件分流节点不清,程序转化不规范等问题。《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小额诉讼适用的案件范围后,小额案件量占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很大一部分,所以小额诉讼案件也将带来很多管理上的困难。
二、对小额诉讼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和完善方法:
一是确立专门的审理机构。民事案件繁简混杂,审判人员两头兼顾,不利于审判人员专心审理案件。因此应当设置独立的速裁庭,由专门的法官审理小额民事案件,使审判人员能专心审理案件,得到司法公正。
二是规范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流程。关于立案,排期与送达。立案庭以小额诉讼立案后,应当将案件直接分流到小额速裁庭。小额诉讼法庭应当将案件审理时间缩短,收到案件后应当立即排期审理。考虑给被告充足的时间准备应诉答辩,应于立案后2周开庭审理。法庭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告知开庭日期,被告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被告逾期不到庭的后果。小额诉讼案件受理后,法院可以采取一切简便的方式进行送达和传唤,如采取捎口信、电话通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邮寄等方式,只要接受送达与传唤的一方当事人实际能接收到通知即视为已经送达。
开庭审理,小额程序应当以一次开庭审理为原则,在送达庭审通知书中应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当事人开庭当日携带所有证据材料到场。以防诉讼拖延,小额诉讼案件庭审过程可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的限制,庭审可灵活安排,争取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法律文书制作。《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小额诉讼案件中裁判文书可以简化,立案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因此,可以考虑制作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起诉状、答辩状、裁判文书、庭审记录、调查笔录、询问笔录、民事调解书、裁判文书的格式,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