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萍:运用好小额诉讼程序回应群众司法需求
2017-03-07 18:57:57
中国法院网讯 (黎虹) “在坚持司法公正的情况下,运用好小额诉讼程序是当前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效率的司法需求的积极体现。”3月7日晚,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海萍做客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人民网、新华网联合推出的两会“大法官访谈”节目,深入地阐述了其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制度的议案。
王海萍说,现在,案多人少是全国法院面临的基本问题,而提高办案效率又是人民群众的普遍需求,小额诉讼制度在快速解决纠纷、提升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成本等方面显示出制度优势,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数量少,大量简单民事案件没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其程序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全国法院有80%的案件是在基层法院审理的,而简单民事案件占了一半以上,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又占比很少。通过调研分析,主要原因是现有立法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因此她提议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进行修改,适当扩大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
王海萍简要地介绍了小额诉讼制度的由来。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一审终审,不是二审终审。换句话说,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上诉,属于一种特别规定。为此,小额诉讼只限于争议标的额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制度到底跟老百姓有什么关系?王海萍说,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有效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有利于及时定分止争、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提升审判效能。对于参与诉讼的老百姓来说,小额诉讼制度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明显优势。以四川为例,四年来,全省各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一万四千七百零八件,其中,撤诉结案6647件,调解结案5153件,调撤案件总数为11800件,调撤率为80.23%,平均审理时间仅为19天。
王海萍认为,小额诉讼制度虽然有独特的价值,但当前面临着适用数量少、比重低、作用发挥有限的问题。以四川为例,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四年来,全省各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一万四千七百零八件,仅占同期基层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总数的0.87%。而此类情况在全国其他地区法院也不同程度存在。当前小额诉讼制度运行不理想,虽然存在宣传了解不够的原因,但适用的标的额限制过于刚性,是影响适用的一个基本问题。
王海萍举例说, 2011年至2012年底,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在试点期间,将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案件纳入小额诉讼进行试点,受理225件,占全部民事案件4.69%,平均审理时间仅17天,在便民和公正方面得到法官和当事人的认可。随着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四川省适用小额诉讼标的限额下降到1万余元,该院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随之大幅下降,由占全部民事案件的4.69%下降至0.73%。四川省各地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也普遍很低。在当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大幅上升、争议金额普遍提高的情形下,通过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改善司法供给,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实际需要。因此要认真研究解决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的问题。
为此,王海萍建议对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进行修改,主要是,扩大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院确定小额诉讼制度适用标的限额。
王海萍说,这个建议一是考虑由最高法院对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作出司法解释,这是一种法律执行适用的方式,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权;二是立法规定过于刚性,而司法解释有灵活性,特别我国具有社会发展经济水平不尽一致的情况,就是在一个省,虽然工资是可以平均计算的,但实际各地还差距很大,以司法解释方式作出规定,有其与实际相结合的灵活性,有利于这项好的制度的作用发挥;三是并不因此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仍是以小额为基本原则,不“小”,则不会进入此程序。对小额纠纷案件,及时定分止争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王海萍说,现在,案多人少是全国法院面临的基本问题,而提高办案效率又是人民群众的普遍需求,小额诉讼制度在快速解决纠纷、提升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成本等方面显示出制度优势,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数量少,大量简单民事案件没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其程序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全国法院有80%的案件是在基层法院审理的,而简单民事案件占了一半以上,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又占比很少。通过调研分析,主要原因是现有立法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因此她提议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进行修改,适当扩大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
王海萍简要地介绍了小额诉讼制度的由来。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一审终审,不是二审终审。换句话说,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上诉,属于一种特别规定。为此,小额诉讼只限于争议标的额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制度到底跟老百姓有什么关系?王海萍说,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有效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有利于及时定分止争、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提升审判效能。对于参与诉讼的老百姓来说,小额诉讼制度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明显优势。以四川为例,四年来,全省各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一万四千七百零八件,其中,撤诉结案6647件,调解结案5153件,调撤案件总数为11800件,调撤率为80.23%,平均审理时间仅为19天。
王海萍认为,小额诉讼制度虽然有独特的价值,但当前面临着适用数量少、比重低、作用发挥有限的问题。以四川为例,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四年来,全省各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一万四千七百零八件,仅占同期基层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总数的0.87%。而此类情况在全国其他地区法院也不同程度存在。当前小额诉讼制度运行不理想,虽然存在宣传了解不够的原因,但适用的标的额限制过于刚性,是影响适用的一个基本问题。
王海萍举例说, 2011年至2012年底,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在试点期间,将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案件纳入小额诉讼进行试点,受理225件,占全部民事案件4.69%,平均审理时间仅17天,在便民和公正方面得到法官和当事人的认可。随着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四川省适用小额诉讼标的限额下降到1万余元,该院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随之大幅下降,由占全部民事案件的4.69%下降至0.73%。四川省各地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也普遍很低。在当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大幅上升、争议金额普遍提高的情形下,通过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改善司法供给,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实际需要。因此要认真研究解决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的问题。
为此,王海萍建议对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进行修改,主要是,扩大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院确定小额诉讼制度适用标的限额。
王海萍说,这个建议一是考虑由最高法院对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作出司法解释,这是一种法律执行适用的方式,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权;二是立法规定过于刚性,而司法解释有灵活性,特别我国具有社会发展经济水平不尽一致的情况,就是在一个省,虽然工资是可以平均计算的,但实际各地还差距很大,以司法解释方式作出规定,有其与实际相结合的灵活性,有利于这项好的制度的作用发挥;三是并不因此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仍是以小额为基本原则,不“小”,则不会进入此程序。对小额纠纷案件,及时定分止争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