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9-14 14:14: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欧彦崔 蒋贤艳
  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得到进一步强化落实,司法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在领导重视程度、组织建设、开展工作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对促进司法公正、开展规范化建设起到积极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受一些传统思想和习惯做法的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总体发展与当前的形势需要还不相适应。结合实际,笔者试就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正确认识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和意义

  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内部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担负着监督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纪违法,并有权对违纪违法人员,依照党内和纪检监察规章制度作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保证法官清正廉洁、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职责。法院纪检监察机制与法院审判监督机制、法官的自律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统一构筑起司法监督约束机制体系。

  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处于特殊的地位。法官时刻处于化解民商事纠纷,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惩治违法犯罪的最前沿。在当前任务重,压力大,待遇低的情况下,做好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既是坚定不移的惩治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又是保证法官坚定信仰,净化队伍,维护职业尊荣,为民、务实、清廉、公正和高效司法的必要保证。因此,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不但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工作性质更显特殊,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为重大,要求更需严格。

  二、深入领会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同时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及《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以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为具体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公正和高效”司法为宗旨,以党风廉政建设为抓手,加强审判业务能力、提升队伍形象,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良作风,以监督提质效,以改革谋进步,以纪检监察树立司法公信,积极营造清正廉洁、勤俭节约、充满正气和阳光的司法环境,真正体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坚定不移地把反腐倡廉工作引向深入,更好地服务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 剖析法院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困难与成因

  (一)内部原因

  1、职能和意义的认识不够正确充分

  在案件数量增加、复杂性和对抗性增强,工作压力骤升的情况下,法官的待遇却没有相应的改善。来自当事人和社会各方面的压力都会对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廉洁敬业的自觉性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人民法院和法官时常处于各种利益纠纷和人情关系的“风暴眼上”,因而属于违纪违法的高发区。然而,部分法院却存在未能正确并充分认识纪检监察工作职能和意义的现象,对违法违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使人民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使离开了纪检监察部门的有效监督,从而滋生了一些作风失范甚至亵渎司法权威,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2、机构定位和人员配备不够合理

  长期以来,许多法院不能够明确定位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和作用,将其作为一个闲置部门,把它作为一些年龄较大,退居二线,不愿或者不能够胜任一线审判工作,又不懂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人员安置点,从而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面存在定位不准,配备不全,素质不高,力量不强的现象,导致纪检监察部门的运作不力。

  3、思想认识和工作思路不够明确

由于纪检监察是内部监督,所针对的主体都是朝夕相处的同事,因而存在不敢大胆监督,有所顾虑的现象,认为纪检工作越认真,越严格,就越增加办案人员的思想负担,越打击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影响审判业务的开展。同时对于所查出的问题,为避免处罚同志,影响单位和领导的声誉,影响与同事间的关系,经常不能够正确区别对待,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内部消化的方式,从而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备受媒体和网民关注的永州法官周新华所谓“夺妻占财”事件,便是由于干警的违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监督纠正并依法处理,导致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二)外部原因   

  1、党风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多流于形式。长期以来,对于干警理想信念的培养,党风党纪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方式比较单一,缺乏创新和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少,结合自身实际少,付诸实践少,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未能真正解决干警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

  2、法院内部监督部门与纪委,人大、检察等外部监督缺乏有效地沟通,没有达成默契的合作,难以形成监督合力。而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主体却经常被相关媒体有意歪曲,故作扩大,如“夺妻占财”事件中,媒体的不如实报道误导大众的视线和分辨力,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严重的打击和伤害。

  四、当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1、执纪环境复杂困难重重。一是工作环境复杂风险大。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在法院集中爆发,加之干警素质参差不齐、案多人少等矛盾问题,一些不良风气不断滋生蔓延,使得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环境更加复杂多变。二是院务管理混乱致使执纪风险加大。法院因工作性质特点,除了人财物权力相对比较集中外,审判执行权力分散于院庭长和办案法官手中,因此任何一名干警都可能成为诉讼掮客的推手,致使诱发腐败的风险点更加复杂。三是领导重视不够导致执纪难度加大。因法院审判执行业务工作是上级法院考核的重中之重,很多基层法院把业务工作牢牢抓在手里,把纪检监察工作视作可有可无的“闲差”,无形中影响到纪检监察 部门在干警心目中的威信。

  2、人员装备配置被边缘化。一是人员配备不到位。法院审判执行案件任务十分繁重,人员力量不断向审判执行岗位倾斜,主要领导把一些年老体弱的闲人、懒人、庸人安排到纪检监察岗位,加之纪检监察人员配备不足,导致纪检监察工作力量配备失衡,监督效果大打折扣。二是办公用品、车辆等装备配置较差。有一些基层法院领导,有意无意弱化纪检监察部门,在办公用品购置、车辆配置、纪检监察津贴的发放等环节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关心不够,让干警能明显感觉到纪检监察属于弱势受限部门。三是纪检监察人员聚焦主业不够。有的基层法院让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大量的业务工作,如果分管的工作缺少专职工作人员,致使纪检组长整天忙于具体事务,而无法聚焦主业,让“三转”变成一句空话。

   3、教育制度监督弱化虚化。一是教育形式化缺少针对性。有的基层法院把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召开会议、观看警示教育片当作主要教育手段,而忽视了谈话提醒教育、思想政治建设的教育效果。二是制度执行不力形同虚设。有的基层法院罚没收入管理职责不清,财务印章、法院印章管理混乱等等,有的法院各项制度建立完善不够,制度不能得到根本落实,致使工作制度形同虚设。三是监督措施不实缺少威力。有的基层法院领导混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主体”概念,让纪检组“两个责任”一肩挑,造成监督责任与主体责任不清,对干警的监督管理难以形成有效制约。

  4、执纪问责职能难以发挥。一是违法违纪线索发现难。从受理的投诉举报类案件来看,大多数属于信访诉求类案件,匿名举报偏多,实名举报偏少。二是案件查处职能不全。从上级纪委和检察机关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来看,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缺少必要的“两规”等审查手段,仅凭一般性谈话措施无法查实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三是执纪问责顾虑重重。基层法院在查处轻微违纪问题时,在对干警作出处理时特别纠结,处理人数太多,经上级通报会影响到法院的对外形象,甚至会遭到上级考核扣分,同时还会影响文明单位等创先争优工作,让单位荣誉和职工福利受损,如果不严肃处理,又会让个别干警抱有侥幸心理,导致问题越来越大,进而走向违法犯罪。

  五、新形势下基层法院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准确定位,完善机制,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新格局。一是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根据纪检监察工作需要,基层法院要把年轻优秀的干警配备到纪检监察岗位,并确保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同时要聚焦主业和明确职责定位,既要能够履行好本职工作,又要从性质、职权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和更多的力量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二是加强廉政监察员队伍建设。通过选拔优秀、廉洁的干警担任兼职廉政监察员,不断完善廉政监察员工作职责,有效构建反腐倡廉监督网络。三是建立落实“两个责任”联动机制。积极争取上级纪委和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督促基层法院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指导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正确履行监督责任,确保上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力争促使“两个责任”落实形成良性互动。

  2、强化制度,压实责任,营造积极履职尽责的良好环境。一是建立完善罚没收入和财务运行制度。加大对法院罚没收入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纠正违纪违规行为。二是建立重大工程采购审查备案制度。对法院重大工程项目、重大采购项目进行廉政纪律审查。三是建立健全发回、改判案件和信访投诉案件廉政回访制度。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和当事人投诉举报案件,由纪检监察部门调卷组织专家审查,对当事人进行回访,重点了解法官办案期间是否存在违纪违法现象,让案件得到公正裁判,促使法官守住廉洁底线。

  3、坚持“三转”,聚焦主业,构建法院反腐倡廉监督新机制。一是加强干警廉政教育,确保“廉风”常吹。加强干警纪律作风教育、警示教育,灵活运用廉政约谈教育措施,督促干警时刻绷紧“纪律弦”。二是加强干警作风建设,坚持“廉政发条”常紧。加大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务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办案纪律的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在全院通报情况,让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三是加强案件廉政巡查,敢于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亮剑。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严肃查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违法违纪行为。

  4、强化素质,执纪问责,为建设司法清廉环境保驾护航。一是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者约谈一批。协助党组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好主体责任,积极落实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促使全体干警进一步强化纪律规矩意识。二是强化办案责任意识,对违反办案纪律者问责一批。对办理瑕疵、错案法官进行责任倒查,对因违反办案纪律发生瑕疵、错案责任人严肃问责,切实营造廉洁公正司法环境。三是强化纪律审查职能,严肃处理一批顶风违纪者。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