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视角下法官员额制的现实思考
2015-01-28 08:26: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 作者:亓宗宝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不论搞哪项改革,最关键的是要解决好人的问题。法官员额制作为完善人员分类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开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其核心价值就在于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建设。推进司法改革,抓住了法官员额制这个“牛鼻子”,就抓住了关键,就会起到纲举目张的效果。
法官员额制确定的因素考量
法官员额制是按照一定标准对现有法官队伍的重新排列,是审判资源的一次重整优化,必然带来法院人员职位的重新调整。正确分析当前审判资源的配置现状,是推进法官员额制的基础性工作。当前,试点先行,正处在顶层设计与实践推动的探索阶段,诸多法院存在一些困惑。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能否得到缓解。以山东省临沂市法院为例,自2010年全市法院办案数量突破12万件后,一直居高不下,2011至2014年每年收案均在13万件以上。而全市法院政法编制干警总数为1955人,每个政法编制干警平均案件在66件左右,个别基层法院一线法官人均办案约260件,通过法官员额制,能否激活整体活力,催生战斗力。二是法院队伍结构相对复杂。由于政法编制无法紧跟收案数量增长,政法编制人员中,还包括一些不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员,以临沂中院为例,218个政法编制,无法官资格的占12%。基层法院为了缓解办案压力,招收了一批事业编制和聘任制人员,从事司法辅助性工作,包括书记员、司法警察等,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为例,连续五年办案2万余件,政法编制有163人,合同制人员227人。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量,如何纳入法官员额制的比例确定。三是法官面对司改的心态多元化。有的积极乐观,认为改革后职业尊荣、职级待遇、职业保障都会得到改善,充满信心和期望;有的等待观望,认为改革是大家的事,跟着上级要求办就是了;有的畏难发愁,感觉法官员额减少、办案任务重、责任大、压力大;有的患得患失,从事行政后勤人员、年龄偏大法官、青年法官将担心法官员额少,失去了法官岗位等。
针对以上情况,怎样通过实行法官员额制,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最大限度地让各类人才各得其所,人尽其才,才适其位,发挥正能量,这是推行法官员额制面临的一个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法官员额制确定的原则方法
当前审判资源配置的客观情况,决定实行法官员额制必须遵循司法工作的规律与特点,立足法院人员结构现状,科学合理确定法官员额制的原则、比例。一是应当根据审判工作量确定法官员额。法官员额制作为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只有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确定一定数量的法官,才能达到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目标。审判工作量应结合近几年来的案件数量、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和办理时长等因素综合考量,并据此确定一个法院的法官员额。同时,辖区人口和面积亦应作为确定法官员额的重要参考指标,兼顾人口稠密和人口稀少地区的不同情况,以便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二是应根据法官员额确定法院总人数。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门机构,司法辅助性工作以及必要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审判权顺利运行必不可少的要素。在法官员额确定后,只有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数量,才能使法官的裁判权正常行使。而从目前法院内部分工来看,大量的司法辅助性工作是由不具备法官资格的政法编制人员和事业编制、聘任制人员来完成的,而后两者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院干警。按照法院人财物省级直管的要求,后两类人员如果继续留在法院,需要由省级经费负担人力资源成本;如果从法院系统剥离出去,则势必大大影响法院的审判力量。因此,在实行法官员额制时,必须统筹解决这一问题,妥善安排好该类人员去留。三是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法官员额。改革开放以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而且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更多更复杂,处理难度也随之增加。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在案件数量继续增加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将日趋多样,审判工作量也会相应增加,法官员额也应随之适当调整。四是应当建立公开、公正、严格、科学的选拔机制。推进法官员额制时,应避免搞“一刀切”,不能“唯资历论”或“唯职务论”,而应当经过公开、公正、严格、科学的选拔程序,并定期接受考核。要给予年轻法官,以及虽然在非审判岗位工作但业务能力能够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法官以充分选择的机会,让优秀人才充实到一线,尽最大可能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稳定一线办案法官队伍,优化法院人员结构,为法院未来科学发展留有足够空间。
法官员额制确定的配套机制
推行法官员额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在科学确定法官员额及比例的基础上,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法官遴选机制、职业保障机制和法官评价机制,才能真正凸显法官员额制的核心价值,打造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一是建立严格的法官遴选机制。与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相适应,组建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在人员构成上要兼顾广泛性和专业性,注意吸收中级、基层法院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熟悉组织人事工作、事业心责任感强的人员参加,实现顶层设计与基层智慧的充分融合。在法官任职上应从专业学识、司法经验和道德品质等方面明确条件,同时制定严格的选任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将最优秀的法官选任到审判一线。二是建立完善的职业保障机制。在法官管理上实行单独序列,严格遵守员额制,未经选任程序不得允许非法官序列直接到法官序列任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要求法官序列到非法官序列任职,有效阻却法官管理的行政化惯性。规范审判委员会职能,明确审委会与合议庭的关系。一方面,审委会负责审判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另一方面,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由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严格落实审判的亲历性原则,确保裁判权始终掌握在审理者手中。健全完善法官职业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学素养、调研能力和裁判水平,并将培训情况作为法官等级晋升的指标之一。确保有竞争力的法官薪酬,是法官员额制价值能否真正实现的关键。对于法官薪酬改革虽不宜一步到位,但必须明确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与法官的薪酬差距计划,以尽快形成以法官等级为基础的相对独立的法官薪酬体系。三是建立科学的法官评价机制。在实行法官员额制的条件下,必须强化法官责任制,对法官的评价必须尊重司法规律,严谨设定评价指标,合理利用评价结果,尽量避免引起对法官裁判权的不当干预,着重强化对法官的纪律约束和职业道德监督。在设定负面指标,将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审判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作为主要内容;在结果使用上,将负面评价作为依法免除法官职务的主要依据。对于法官等级晋升,则应由法官遴选委员会根据法官资历、经验、业务水平等因素确定。
目前法官队伍的结构状况,决定了法官员额制不能搞一刀切、一劳永逸,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各地的司法改革试点,需要有一个过渡期,因地制宜,逐步实现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目标。
(作者系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法官员额制确定的因素考量
法官员额制是按照一定标准对现有法官队伍的重新排列,是审判资源的一次重整优化,必然带来法院人员职位的重新调整。正确分析当前审判资源的配置现状,是推进法官员额制的基础性工作。当前,试点先行,正处在顶层设计与实践推动的探索阶段,诸多法院存在一些困惑。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能否得到缓解。以山东省临沂市法院为例,自2010年全市法院办案数量突破12万件后,一直居高不下,2011至2014年每年收案均在13万件以上。而全市法院政法编制干警总数为1955人,每个政法编制干警平均案件在66件左右,个别基层法院一线法官人均办案约260件,通过法官员额制,能否激活整体活力,催生战斗力。二是法院队伍结构相对复杂。由于政法编制无法紧跟收案数量增长,政法编制人员中,还包括一些不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员,以临沂中院为例,218个政法编制,无法官资格的占12%。基层法院为了缓解办案压力,招收了一批事业编制和聘任制人员,从事司法辅助性工作,包括书记员、司法警察等,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为例,连续五年办案2万余件,政法编制有163人,合同制人员227人。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量,如何纳入法官员额制的比例确定。三是法官面对司改的心态多元化。有的积极乐观,认为改革后职业尊荣、职级待遇、职业保障都会得到改善,充满信心和期望;有的等待观望,认为改革是大家的事,跟着上级要求办就是了;有的畏难发愁,感觉法官员额减少、办案任务重、责任大、压力大;有的患得患失,从事行政后勤人员、年龄偏大法官、青年法官将担心法官员额少,失去了法官岗位等。
针对以上情况,怎样通过实行法官员额制,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最大限度地让各类人才各得其所,人尽其才,才适其位,发挥正能量,这是推行法官员额制面临的一个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法官员额制确定的原则方法
当前审判资源配置的客观情况,决定实行法官员额制必须遵循司法工作的规律与特点,立足法院人员结构现状,科学合理确定法官员额制的原则、比例。一是应当根据审判工作量确定法官员额。法官员额制作为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只有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确定一定数量的法官,才能达到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目标。审判工作量应结合近几年来的案件数量、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和办理时长等因素综合考量,并据此确定一个法院的法官员额。同时,辖区人口和面积亦应作为确定法官员额的重要参考指标,兼顾人口稠密和人口稀少地区的不同情况,以便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二是应根据法官员额确定法院总人数。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门机构,司法辅助性工作以及必要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审判权顺利运行必不可少的要素。在法官员额确定后,只有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数量,才能使法官的裁判权正常行使。而从目前法院内部分工来看,大量的司法辅助性工作是由不具备法官资格的政法编制人员和事业编制、聘任制人员来完成的,而后两者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院干警。按照法院人财物省级直管的要求,后两类人员如果继续留在法院,需要由省级经费负担人力资源成本;如果从法院系统剥离出去,则势必大大影响法院的审判力量。因此,在实行法官员额制时,必须统筹解决这一问题,妥善安排好该类人员去留。三是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法官员额。改革开放以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而且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更多更复杂,处理难度也随之增加。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在案件数量继续增加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将日趋多样,审判工作量也会相应增加,法官员额也应随之适当调整。四是应当建立公开、公正、严格、科学的选拔机制。推进法官员额制时,应避免搞“一刀切”,不能“唯资历论”或“唯职务论”,而应当经过公开、公正、严格、科学的选拔程序,并定期接受考核。要给予年轻法官,以及虽然在非审判岗位工作但业务能力能够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法官以充分选择的机会,让优秀人才充实到一线,尽最大可能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稳定一线办案法官队伍,优化法院人员结构,为法院未来科学发展留有足够空间。
法官员额制确定的配套机制
推行法官员额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在科学确定法官员额及比例的基础上,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法官遴选机制、职业保障机制和法官评价机制,才能真正凸显法官员额制的核心价值,打造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一是建立严格的法官遴选机制。与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相适应,组建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在人员构成上要兼顾广泛性和专业性,注意吸收中级、基层法院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熟悉组织人事工作、事业心责任感强的人员参加,实现顶层设计与基层智慧的充分融合。在法官任职上应从专业学识、司法经验和道德品质等方面明确条件,同时制定严格的选任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将最优秀的法官选任到审判一线。二是建立完善的职业保障机制。在法官管理上实行单独序列,严格遵守员额制,未经选任程序不得允许非法官序列直接到法官序列任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要求法官序列到非法官序列任职,有效阻却法官管理的行政化惯性。规范审判委员会职能,明确审委会与合议庭的关系。一方面,审委会负责审判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另一方面,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由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严格落实审判的亲历性原则,确保裁判权始终掌握在审理者手中。健全完善法官职业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学素养、调研能力和裁判水平,并将培训情况作为法官等级晋升的指标之一。确保有竞争力的法官薪酬,是法官员额制价值能否真正实现的关键。对于法官薪酬改革虽不宜一步到位,但必须明确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与法官的薪酬差距计划,以尽快形成以法官等级为基础的相对独立的法官薪酬体系。三是建立科学的法官评价机制。在实行法官员额制的条件下,必须强化法官责任制,对法官的评价必须尊重司法规律,严谨设定评价指标,合理利用评价结果,尽量避免引起对法官裁判权的不当干预,着重强化对法官的纪律约束和职业道德监督。在设定负面指标,将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审判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作为主要内容;在结果使用上,将负面评价作为依法免除法官职务的主要依据。对于法官等级晋升,则应由法官遴选委员会根据法官资历、经验、业务水平等因素确定。
目前法官队伍的结构状况,决定了法官员额制不能搞一刀切、一劳永逸,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各地的司法改革试点,需要有一个过渡期,因地制宜,逐步实现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目标。
(作者系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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