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三案四人虚假诉讼被拘留罚款
2017-08-24 10:16: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杜姝璇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开出罚单,对三起民事案件中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妨碍执行的被告王某(三案同一被告)分别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10万元,对上述案件中与原告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三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朱某分别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5万元。
2012年10月,王某甲、王某乙、朱某在不同时间以王某向其借钱未归还为由向海曙法院起诉,分别要求王某归还借款15万元、80万元、10万元,并提供了借条与银行转账凭证。经法院调解,该三起民事案件的原、被告于法院立案当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如数归还涉案借款。
2016年,海曙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上述三起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在该三起民事案件立案之前,已有上海某基层法院委托该院执行被告王某名下的财产。经初步审查,海曙法院认为该三起民事案件可能涉及虚假诉讼,迅速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
2017年,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该三起民事案件系虚假诉讼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宁波中院于4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海曙区人民法院再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原告与被告为亲朋好友的关系,三原告提起诉讼时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而由于被告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上海法院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被告为逃避人民法院对其财产的执行,要求三原告以已还清的债权债务起诉自己,三原告也予以了配合,原、被告互相串通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并且其行为的目的在于对抗法院的执行,损害了法院裁判的权威和正常的司法秩序。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三起民事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并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原、被告四人的不诚信行为,法院分别对三原告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针对被告所涉及的三起案件对其分别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10万元的三个处罚决定,并当场对到庭的原、被告采取了民事制裁措施。
2012年10月,王某甲、王某乙、朱某在不同时间以王某向其借钱未归还为由向海曙法院起诉,分别要求王某归还借款15万元、80万元、10万元,并提供了借条与银行转账凭证。经法院调解,该三起民事案件的原、被告于法院立案当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如数归还涉案借款。
2016年,海曙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上述三起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在该三起民事案件立案之前,已有上海某基层法院委托该院执行被告王某名下的财产。经初步审查,海曙法院认为该三起民事案件可能涉及虚假诉讼,迅速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
2017年,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该三起民事案件系虚假诉讼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宁波中院于4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海曙区人民法院再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原告与被告为亲朋好友的关系,三原告提起诉讼时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而由于被告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上海法院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被告为逃避人民法院对其财产的执行,要求三原告以已还清的债权债务起诉自己,三原告也予以了配合,原、被告互相串通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并且其行为的目的在于对抗法院的执行,损害了法院裁判的权威和正常的司法秩序。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三起民事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并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原、被告四人的不诚信行为,法院分别对三原告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针对被告所涉及的三起案件对其分别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10万元的三个处罚决定,并当场对到庭的原、被告采取了民事制裁措施。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