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虚假诉讼 图谋未得逞反受处罚
2017-09-22 09:53: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姚晨奕
  虚假诉讼不仅扰乱妨害司法正常活动,损害司法公正权威形象,而且严重侵害案外人的利益。为打击虚假诉讼行为,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对2起原审认定为民间借贷的案件实行再审纠错,并决定对虚假诉讼参与人实行罚款。

  徐某林系徐某辉公司员工。2013年年底,徐某辉与徐某林、林某三人一起入股铅山县篁碧畲族乡开源矿业有限公司。徐某林、林某以每股20万元和每股另支付1万元启动资金的价格,各自入2股和4股到铅山县篁碧畲族乡开源矿业有限公司,二人将购买股份的钱款汇入徐某辉账户,并挂名在徐某辉名下做隐名股东。之后,徐某辉从案外人姜某坤、姜某琴处购买铅山县篁碧畲族乡开源矿业有限公司36%的股份,在支付部分钱款后,还欠姜施琴300万元的购股款,于是徐某辉向姜施琴出具了一份300万元欠条。由于徐某辉不能归还姜某琴欠款,姜某琴向信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辉还款,并申请对徐某辉名下的店面、房产进行财产保全。2015年11月30日,信州区法院判决徐某辉归还姜某琴欠款300万元及利息,姜某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年底,徐某辉得知该情况后,为逃避债务,减少自己的损失,主动联系徐某林和林某,在与两人不存在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向两人各出具借条一份,其中载明向徐某林借款61万元并月息2分,向林某借款80万元并月息2分。2016年2月初,徐某林、林某先后向信州区法院提起诉讼,后该院原审作出支持徐某林、林某本息诉请的判决。

  今年6月,徐某辉因上述案件被公安机关调查,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徐某辉为了逃避债务,减少损失,在与原审原告林某、徐某林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出具虚假借条并且提起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导致原审错误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从而判决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归还借款本息的事实,故本案系虚假诉讼,原审判决应当予以撤销,并驳回林某、徐某林的诉请。鉴于林某、徐某林伙同徐某辉制造虚假诉讼,严重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同时为了教育、引导群众懂法、守法,决定对林某罚款6万元、对徐某林罚款4万元。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