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台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重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被告人被控涉三罪
2017-07-05 15:25: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雪
7月3日上午,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犯罪案件,涉及一千二百余名被害人,社会影响重大,庭审时间长达5小时。
据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12月,被告人陈某军被天为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任命为凤台分公司负责人,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陈某军明知上述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仍以发宣传单、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承诺给予高额利息,非法吸收资金116万元人民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没有还款能力的被告人陈某军故意隐瞒财务状况,又虚构借款理由,以其他公司名义吸取1160余人投资款1.44亿元人民币,其中4975万元用于归还利息,剩余9234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业务员提成、偿还个人借款以及个人消费等,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投资群众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构成集资诈骗罪。此外被告人在明知无法偿还信用卡的情况下,透支本金96556.58元,截止案发尚欠银行67924.38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吸收的存款实际用于经营,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控辩双方就该案的定性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鉴于此案涉及被害人数较多,案情复杂,该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届群众共计100余人参与此案旁听。并于庭审前制定了周密的庭审保障实施方案,确保本次庭审安全有序进行。因案情重大复杂,法院未当庭宣判。
据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12月,被告人陈某军被天为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任命为凤台分公司负责人,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陈某军明知上述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仍以发宣传单、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承诺给予高额利息,非法吸收资金116万元人民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没有还款能力的被告人陈某军故意隐瞒财务状况,又虚构借款理由,以其他公司名义吸取1160余人投资款1.44亿元人民币,其中4975万元用于归还利息,剩余9234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业务员提成、偿还个人借款以及个人消费等,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投资群众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构成集资诈骗罪。此外被告人在明知无法偿还信用卡的情况下,透支本金96556.58元,截止案发尚欠银行67924.38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吸收的存款实际用于经营,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控辩双方就该案的定性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鉴于此案涉及被害人数较多,案情复杂,该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届群众共计100余人参与此案旁听。并于庭审前制定了周密的庭审保障实施方案,确保本次庭审安全有序进行。因案情重大复杂,法院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