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菱集团涉嫌非法吸存15亿案开审 涉607个集资参与方
2017-09-21 08:51:53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马艳 冼旎文 钟国存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单位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廖荣纳、叶祉群等8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该案集资参与人涉及607个社会人员及单位,涉案金额多达15亿余元,社会关注度及影响力很大。
公诉机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4年2月,被告人廖荣纳以正菱集团生产、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在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组织、领导被告人廖昌首、叶祉群、廖杰、周霖娜、李伯勤、苏光华、黎福媚等人,利用正菱集团子公司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廖氏宗亲联谊会互助基金会、柳州市客荣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客家商会、柳州客家商会等平台,以正菱集团、叶祉群、廖昌首等为借款方,通过与出借方签订借款协议、互助合作协议等方式,给予每月支付1%至10%不等的利息为承诺,共向607个社会不特定人员、单位非法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5.01828亿元。经证实,廖荣纳将吸收的资金使用于正菱集团生产经营、偿还银行贷款、支付社会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消费在购买土地、房屋、车辆等方面。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苏光华在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扩大生产经营、投资矿产等项目为由,以每月支付1.5%至2.5%不等的利息为承诺,以其本人名义通过借款的形式向万某、杨某等31人借款共计人民币2243.75万元。2013年年底,被告人苏光华以资金周转不灵、负有外债等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利息及退还本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荣纳作为正菱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决定、组织和领导正菱集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其对正菱集团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是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昌首、叶祉群、廖杰、周霖娜、李伯勤、苏光华、黎福媚7人在任职正菱集团期间,协助正菱集团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是该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光华个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经过法庭事实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
正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廖荣纳等8名被告人在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均无意见。法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4年2月,被告人廖荣纳以正菱集团生产、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在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组织、领导被告人廖昌首、叶祉群、廖杰、周霖娜、李伯勤、苏光华、黎福媚等人,利用正菱集团子公司广西正菱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廖氏宗亲联谊会互助基金会、柳州市客荣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客家商会、柳州客家商会等平台,以正菱集团、叶祉群、廖昌首等为借款方,通过与出借方签订借款协议、互助合作协议等方式,给予每月支付1%至10%不等的利息为承诺,共向607个社会不特定人员、单位非法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5.01828亿元。经证实,廖荣纳将吸收的资金使用于正菱集团生产经营、偿还银行贷款、支付社会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消费在购买土地、房屋、车辆等方面。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苏光华在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扩大生产经营、投资矿产等项目为由,以每月支付1.5%至2.5%不等的利息为承诺,以其本人名义通过借款的形式向万某、杨某等31人借款共计人民币2243.75万元。2013年年底,被告人苏光华以资金周转不灵、负有外债等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利息及退还本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荣纳作为正菱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决定、组织和领导正菱集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其对正菱集团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是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昌首、叶祉群、廖杰、周霖娜、李伯勤、苏光华、黎福媚7人在任职正菱集团期间,协助正菱集团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是该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光华个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经过法庭事实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
正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廖荣纳等8名被告人在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均无意见。法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