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非法吸收资金11.8亿余元
正菱集团非法吸存案终审维持原判
2017-12-27 09:14: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费文彬
1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菱集团)及被告人廖荣纳、叶祉群等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月22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正菱集团及被告人廖荣纳、叶祉群等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正菱集团罚金20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廖荣纳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分别处以罚金;责令正菱集团、苏光华分别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对苏光华等5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分别予以没收。
二审法院认为,正菱集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等为名,利用承诺支付高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11.8亿余元,数额巨大;廖荣纳、叶祉群系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廖昌首、周霖娜、廖杰、黎福媚、苏光华、李伯勤系上述相关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苏光华个人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2242万余元,数额巨大;正菱集团和廖荣纳等8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11月22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正菱集团及被告人廖荣纳、叶祉群等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正菱集团罚金20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廖荣纳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分别处以罚金;责令正菱集团、苏光华分别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对苏光华等5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分别予以没收。
二审法院认为,正菱集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等为名,利用承诺支付高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11.8亿余元,数额巨大;廖荣纳、叶祉群系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廖昌首、周霖娜、廖杰、黎福媚、苏光华、李伯勤系上述相关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苏光华个人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2242万余元,数额巨大;正菱集团和廖荣纳等8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