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诉今日头条 法院判决287案构成侵权
2017-07-04 15:09: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因认为今日头条提供了百余篇文章,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今日头条”经营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批287案,法院认定字节跳动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10元至1980元不等。
腾讯公司在上述案件中诉称,其享有涉案200余篇体育、娱乐等报道文章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分为职务作品及约稿作品两种。字节跳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今日头条网站或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提供了涉案文章(部分文章在两个端口均提供),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每案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至2万元不等。
字节跳动公司在上述案件中辩称:部分涉案文章为时事新闻或忠实记录访谈类节目内容的文章,不构成作品。字节跳动公司不认可约稿作品的权利由腾讯公司享有。对于涉及今日头条网站的案件,字节跳动公司系基于授权协议从第三方处转载涉案文章,有合法的来源;对于涉及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的案件,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是链接的导流服务,涉案文章并不存储于其服务器上。综上,字节跳动公司不同意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故对于字节跳动公司提出的部分文章不构成作品的抗辩不予支持。根据案件的证据显示腾讯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了涉案文章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诉讼。字节跳动公司在今日头条网站或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上向公众提供涉案文章,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文章,侵害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字节跳动公司对涉及今日头条网站案件的抗辩,法院认为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称不予支持。对于字节跳动公司抗辩其提供导流服务的案件,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与案件无关联性,故未予以采信。最后,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类型、知名度、字节跳动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金额,并支持了腾讯公司的部分合理开支费用。
腾讯公司在上述案件中诉称,其享有涉案200余篇体育、娱乐等报道文章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分为职务作品及约稿作品两种。字节跳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今日头条网站或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提供了涉案文章(部分文章在两个端口均提供),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每案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至2万元不等。
字节跳动公司在上述案件中辩称:部分涉案文章为时事新闻或忠实记录访谈类节目内容的文章,不构成作品。字节跳动公司不认可约稿作品的权利由腾讯公司享有。对于涉及今日头条网站的案件,字节跳动公司系基于授权协议从第三方处转载涉案文章,有合法的来源;对于涉及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的案件,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是链接的导流服务,涉案文章并不存储于其服务器上。综上,字节跳动公司不同意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故对于字节跳动公司提出的部分文章不构成作品的抗辩不予支持。根据案件的证据显示腾讯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了涉案文章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诉讼。字节跳动公司在今日头条网站或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上向公众提供涉案文章,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文章,侵害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字节跳动公司对涉及今日头条网站案件的抗辩,法院认为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称不予支持。对于字节跳动公司抗辩其提供导流服务的案件,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与案件无关联性,故未予以采信。最后,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类型、知名度、字节跳动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金额,并支持了腾讯公司的部分合理开支费用。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