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没了,冷冻胚胎怎么办?
法院认定男方废弃胚胎损害女方生育知情权 判赔3万元
2018-02-27 10:20: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兴武 隋文婷
夫妻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是否有废弃冷冻胚胎的权利?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这起案件,男方废弃胚胎构成侵权,女方获赔3万元抚慰金。今天(2月26日),该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男方废弃冷冻胚胎侵权赔偿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王某与孙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合意在美国某州立医院做了辅助生殖手术,医院从孙某体内提取了13个卵子,经人工受精存活6个胚胎,孙某移植了一枚胚胎,后因体质等方面的原因流产,其余5个胚胎双方委托州立医院储存保管。2016年7月,王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未准许双方离婚。2017年6月,王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孙某意外得知王某一年前未经其同意将胚胎废弃,为此孙某要求王某支付抚慰金5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男方废弃胚胎,女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单方废弃胚胎,构成了对孙某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且因胚胎为带有情感因素的特殊物,孙某还存在精神上的损害。法院依法酌定王某赔偿孙某抚慰金3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说,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相较于取精,在取卵过程伴有风险和痛苦,对身体有负面影响。女方出于对生育的渴望,自愿忍受身体的伤害做辅助生殖手术。在孙某付出巨大的代价后,王某违背合意,废弃胚胎,使孙某的目的落空。同时,依法理,妻子怀孕后,丈夫无权强迫妻子堕胎,否则构成对妻子人身权的侵害。王某单方废弃胚胎,使孙某在服药促排卵以及取卵过程中的痛苦和损害不能得到回报。堕胎的损害产生于堕胎时,废弃胚胎的损害始于服药促排卵时。对孙某来说,只是损害产生的时间点不一样,同样都存在身体上损害。另外,夫妻互为生育关系伙伴,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孙某回国后,旅居国外的王某有便利的条件照管胚胎,加之此前的续费亦是王某交纳的,孙某有理由相信王某会妥善处理胚胎储存问题。王某在未通知孙某的情况下废弃冷冻胚胎,等同于单方废弃胚胎,亦损害了孙某的生育知情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王某与孙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合意在美国某州立医院做了辅助生殖手术,医院从孙某体内提取了13个卵子,经人工受精存活6个胚胎,孙某移植了一枚胚胎,后因体质等方面的原因流产,其余5个胚胎双方委托州立医院储存保管。2016年7月,王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未准许双方离婚。2017年6月,王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孙某意外得知王某一年前未经其同意将胚胎废弃,为此孙某要求王某支付抚慰金5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男方废弃胚胎,女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单方废弃胚胎,构成了对孙某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且因胚胎为带有情感因素的特殊物,孙某还存在精神上的损害。法院依法酌定王某赔偿孙某抚慰金3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说,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相较于取精,在取卵过程伴有风险和痛苦,对身体有负面影响。女方出于对生育的渴望,自愿忍受身体的伤害做辅助生殖手术。在孙某付出巨大的代价后,王某违背合意,废弃胚胎,使孙某的目的落空。同时,依法理,妻子怀孕后,丈夫无权强迫妻子堕胎,否则构成对妻子人身权的侵害。王某单方废弃胚胎,使孙某在服药促排卵以及取卵过程中的痛苦和损害不能得到回报。堕胎的损害产生于堕胎时,废弃胚胎的损害始于服药促排卵时。对孙某来说,只是损害产生的时间点不一样,同样都存在身体上损害。另外,夫妻互为生育关系伙伴,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孙某回国后,旅居国外的王某有便利的条件照管胚胎,加之此前的续费亦是王某交纳的,孙某有理由相信王某会妥善处理胚胎储存问题。王某在未通知孙某的情况下废弃冷冻胚胎,等同于单方废弃胚胎,亦损害了孙某的生育知情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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