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没到站停车 女乘客下车摔致九级伤残
广东广州中院改判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公交公司和住建局各赔19万余元
2019-07-07 23:00:22
     中国法院网讯 (董柳)  为什么很多公交车司机没到站坚决不停车?这是有教训的!广州一辆公交车没到站便停车,结果一名抱小孩的女乘客下车时,不小心又踩到了高低不平的沙井盖,被摔成九级伤残。记者近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二审改判:被告公交公司和广州天河区住建局各要赔偿19多万元。

  一天傍晚,广州的郑小姐带着女儿搭乘N路公交车。约18时,公交车驶入天河北路公交车站,未到达站台处便停靠车辆,并打开车门让乘客上下车。下车时,因视线受阻,手抱女儿的郑小姐未发现车辆后门乘客落脚处有一个塌陷于地面之下的沙井盖,结果右脚刚好前半脚踩在沙井盖高的地方,后脚跟却落在沙井盖下凹处,人随即从车上摔倒在地。郑小姐发现自己的脚动不了,便由路人帮忙扶到路边,后由救护车将郑小姐送医院治疗。事后,林和街派出所从事发公交车上调取了视频资料。郑小姐的伤势后来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二项。郑小姐认为,公交公司和区住建局存在过错,导致自己身体受到伤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和该区住建局连带赔偿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40多万元。

  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郑小姐自行承担90%的责任、由公交公司和区住建局各负担5%的赔偿责任。郑小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广州中院改判公交公司和住建局各承担郑小姐所受损害的50%,各赔偿19余万元。

  二审法院指出,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郑小姐在下车过程中,并无明显过失。公交公司作为专业客运机构,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地运往目的地,包括保证乘客安全下车。因此,公交公司在停靠站点时应当选择安全平坦的路面,让乘客下车,即便是在站点,也应有所选择,发现路面存在风险,应当规避,以保证乘客的安全。

  本案中,车辆靠站停车时,适逢傍晚,天色已黑,视线很差,且郑小姐下车时怀抱小孩,在此情况下,郑小姐下车时因路面不平受伤,无可归责于乘客。而车辆的驾驶员在驾驶台上,借助车灯,便于清晰地观察到路面情况,完全有能力发现危险的存在,因此公交公司存在过失。

  二审法院指出,住建局对辖区内的道路有管理责任,应当及时发现道路存在的缺陷,并及时修复,以保证行人的行走安全,住建局没有及时修复塌陷的井盖,存在过错。另外,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公交公司没有依照行车规范进站停车,天河区住建局未及时修复塌陷的路面沙井盖,上述两个行为相结合,造成了郑小姐的损害。公交公司和住建局应分别各自承担郑小姐伤残损失的50%,即两名被告分别向原告赔偿19余万元。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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