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对方“毁约” 印发传单曝光不正当关系
不理智“维权”被判侵犯名誉权
2019-07-13 09:14: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延丽 艾家静
“被告周某、徐某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刘某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因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两被告制作、打印题为《“干爸”那点破事》的传单,在原告所在公司食堂散发。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当事人为自己的不理智“维权”行为付出了代价。
2018年11月一个工作日的中午,苏州某公司数十名员工在职工餐厅就餐时,周某、徐某敲锣打鼓进入餐厅,吸引大家关注后散发传单,同时高声散播该公司经理刘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
“这对夫妻此前想要谋取公司餐厅的供餐业务,被我拒绝后怀恨在心。”刘某在起诉状中陈述,此后几天,他们多次到公司打闹谩骂,捏造事实,对其进行侮辱和诽谤,给自己的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同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在公司当众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庭审中,二被告共同辩称,关于原告与李某存在的不正当关系,本就是事实,并非凭空捏造,所以不存在造谣和污蔑。据周某陈述,“2018年10月底,李某的丈夫杨某就来公司闹过,因为发现了妻子拍摄的其与原告刘某的不雅视频。当时在公司纠缠许久,还报了警。”徐某也表示,当天所有公司员工都在场,“对于原告与他人的婚外情,不存在隐私一说”。
据二被告陈述,李某此前经营店铺并承接公司供餐业务,当初也是因为视频暴露,李某认为供餐服务无法继续,因此将店铺转让给夫妻二人,“她当时也说服原告将该业务转给我们,原告本人也口头答应,但继而反悔,造成我们维权困难。”另一方面,二被告表示,李某在店铺转让时所涉及的部分设备还在原告公司食堂,原告指使员工拒不退还。
“而且李某跟我们说过,刘某在税务上不干净,她老公还凭着视频和掌握的证据,向刘某索要20万元。我们这么做并非恶意,实则也是维权的无奈之举。”二被告称。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包含名誉权在内的各类权利。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周某、徐某在原告刘某工作场所通过散发传单、喧闹、谩骂等方式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被告因各类纠纷处理不当而引发本案,法院综合具体情节酌定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关于二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民事纠纷,被告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协商等合法方式理性维权,若是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法行为且被告具有行使正义感想法,也可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但是二被告并未采用合法方式处理纠纷,而是以威胁和侵害原告名誉权等不当行为以谋取其私利,挟正义之名行谋取私利之事,实属不当,原、被告存在民事纠纷或被告认为原告存有违法行为不能成为免除被告侵权责任的理由和依据。
“法治观念淡薄、主张权利的手段不当,是造成我夫妻二人侵权的主要原因,希望通过公开道歉的方式对您表示最诚挚的歉意。”案件判决后,二被告人充分认识到错误,并发布道歉声明。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与李某是否具有不正当关系,相关当事人作为理性成年人应当自行依法处理,即使李某丈夫在此之前已在原告公司进行了散播,二被告作为与此事无关的人员不应对此通过散发传单、喧闹、谩骂等方式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况且,行为人具有毁损他人名誉的目的且将有损他人名誉的隐私事实四处散布,即使事实是真实的,但客观上造成了对受害人名誉的毁损,也可以认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2018年11月一个工作日的中午,苏州某公司数十名员工在职工餐厅就餐时,周某、徐某敲锣打鼓进入餐厅,吸引大家关注后散发传单,同时高声散播该公司经理刘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
“这对夫妻此前想要谋取公司餐厅的供餐业务,被我拒绝后怀恨在心。”刘某在起诉状中陈述,此后几天,他们多次到公司打闹谩骂,捏造事实,对其进行侮辱和诽谤,给自己的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同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在公司当众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庭审中,二被告共同辩称,关于原告与李某存在的不正当关系,本就是事实,并非凭空捏造,所以不存在造谣和污蔑。据周某陈述,“2018年10月底,李某的丈夫杨某就来公司闹过,因为发现了妻子拍摄的其与原告刘某的不雅视频。当时在公司纠缠许久,还报了警。”徐某也表示,当天所有公司员工都在场,“对于原告与他人的婚外情,不存在隐私一说”。
据二被告陈述,李某此前经营店铺并承接公司供餐业务,当初也是因为视频暴露,李某认为供餐服务无法继续,因此将店铺转让给夫妻二人,“她当时也说服原告将该业务转给我们,原告本人也口头答应,但继而反悔,造成我们维权困难。”另一方面,二被告表示,李某在店铺转让时所涉及的部分设备还在原告公司食堂,原告指使员工拒不退还。
“而且李某跟我们说过,刘某在税务上不干净,她老公还凭着视频和掌握的证据,向刘某索要20万元。我们这么做并非恶意,实则也是维权的无奈之举。”二被告称。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包含名誉权在内的各类权利。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周某、徐某在原告刘某工作场所通过散发传单、喧闹、谩骂等方式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被告因各类纠纷处理不当而引发本案,法院综合具体情节酌定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关于二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民事纠纷,被告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协商等合法方式理性维权,若是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法行为且被告具有行使正义感想法,也可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但是二被告并未采用合法方式处理纠纷,而是以威胁和侵害原告名誉权等不当行为以谋取其私利,挟正义之名行谋取私利之事,实属不当,原、被告存在民事纠纷或被告认为原告存有违法行为不能成为免除被告侵权责任的理由和依据。
“法治观念淡薄、主张权利的手段不当,是造成我夫妻二人侵权的主要原因,希望通过公开道歉的方式对您表示最诚挚的歉意。”案件判决后,二被告人充分认识到错误,并发布道歉声明。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与李某是否具有不正当关系,相关当事人作为理性成年人应当自行依法处理,即使李某丈夫在此之前已在原告公司进行了散播,二被告作为与此事无关的人员不应对此通过散发传单、喧闹、谩骂等方式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况且,行为人具有毁损他人名誉的目的且将有损他人名誉的隐私事实四处散布,即使事实是真实的,但客观上造成了对受害人名誉的毁损,也可以认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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