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存款6400万元 投资公司三股东被判刑
2017-06-23 10:22: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蒋武 陈中伟
  日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投资公司之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案,被告人徐某等3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20万元罚金。据了解,这是该县首例涉投资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入刑案。

  年近50岁的被告人徐某与46岁的被告人吴某是远亲,都是湘阴本地人,早年在外打拼,颇有积蓄。2011年下半年,徐某、吴某与湘阴某银行员工罗某经商议后决定开设投资公司进行经营。被告人罗某以其侄儿名义入股,于2011年11月4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成立湘阴县九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核准经营的范围是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为中小型企业及个人提供各类担保中介服务,但公司在未取得经营存贷业务金融特许许可资格的前提下,以公司名义采取广告宣传、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以存款金额1.5%至2%的月息非法吸收资金,再以2.2%的月息转贷给他人,公司从中赚取利息差以及每笔贷款金额5%的中介费。因出借给他人的资金不能按时回笼,致拖欠存款人的本金及利息。三股东自2011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10日非法吸收存款对象215人,金额6400余万元。案发时,尚有127人,本金2900余万元未清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罗某,吴某三股东依法设立公司,仅最初期提供了存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一对一的中介服务,因借款人的资金不能按时归还,就直接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转借他人,应以个人犯罪追究三股东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以投资公司之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100万元以上,吸收存款对象100人以上,且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三被告人都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徐某、吴某已向被害人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该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