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概述与意义
2017-06-20 09:47: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晓明
  摘 要: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参政意识、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要求直接民主的呼声越来越高,体现在行政法领域即要求行政民主化,让相对人更多地参与行政行为过程。在行政参与中,相对人必然要通过一定的程序途径最大限度地避免自己的权益遭受侵犯,而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部分充分提供了这样的保障。

  关键词: 行政听证制度  含义   意义

  一、行政听证制度含义

  听证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是听取意见的泛称。狭义的听证仅指以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的制度。我国目前的法律所指的听证指的是狭义的听证,即以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的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听证的目的主要是查清事实真相,给相对人一个公平合情合理的行政决定,其关键环节是质证。行政听证制度可以充分的体现行政程序是否公开、公正、透明、民主。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行政法领域,民主化行政,参与式行政,合作式行政正成为未来行政的发展趋势,这其中行政参与是行政民主化的重要的直接表现。而且现在行政民主化的实质就是大力发展直接民主,让公民直接参与到行政行为中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的权益,防范公权力的恣意与滥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最终将影响到公民的实体权利义务,而只有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制度的设立,才能切实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同时也保障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这样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平衡点。而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制度中必不可少的核心环节,为相对人表达自己的意愿,平等、有效参与行政行为最大可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为行政机关弄清事实,规范行政行为运作,作出合理行政行为,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障。

  三、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领域

  行政听证的适用领域在我国由单行法规定,目前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决策、和行政立法三个领域。

  1、行证处罚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首次在行政法律制度中引入听证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听证法律制度出台以后,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大量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用了这一程序,通过公开听证,既让当事人加深了对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的理解,又让行政机关进一步核实了

  处罚决定所依据事实的真实可靠程度,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公开性透明性,减少了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不可理现象的发生,降低了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率,也尽可能避免了因违法行政而导致国家赔偿造成的不必要的成本增加。

  2、行政决策听证。

  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将听证制度引入我国行政决策领域,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原国家计委随后又相继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将价格决策听证的规则进一步具体化。

  3、行政立法听证

  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将听证制度进一步推广到行政立法领域中。该法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四、行政听证制度的意义

  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制度中的核心制度,是行政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它也是规制公共权力行使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体现行政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第一,对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而言,听证制度的实施是公民参政权在行政领域的体现,使其意志在行政领域得到充分地表达、体现,这样会进一步激发他们的民主权利意识,弱化对行政权的疏远、恐惧的情感,从而也会提高他们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水平。

  第二,从经济学角度讲,有助于行政主体提高行使行政权的效率。虽然有人提出让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行为进行听证会影响到效率的提高,但据成本分析、最终结果看,听证反而从程序上保障了行政决定的易被接受性,易完成行政事务,最终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从政治学角度讲,听证制度符合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根据人民授权理论,人民对政府直接式或间接式的授权,不仅是现代政府及公共行政合法性的唯一来源,而且是公共行政运作前提,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必须要遵行、体现民主原则、宪政原则。让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体现了这样的本原宗旨。

  第四,听证制度有利于树立“公开行政”的理念,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化接轨的需要。世贸组织是高度透明的国际组织,其规则主要就是行政法规则,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则,需要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场制度,排除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保证自由竞争。让公众通过听证参与行政过程有利于构建这样的公开透明政府,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第五,从整个社会角度讲,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通过听证程序参与行政行为,使其直接与行政主体对话、协商解决利益冲突,使行政行为公开化,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的进步、和谐。

(作者单位: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