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出台
2007-02-16 16:08:00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为了规范听证行为,国防科工委日前出台《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并自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则》,公民、企业如果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可以申请国防科工委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事项承办部门听证。

    《规则》指出,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事项承办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许可事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日内,行政处罚事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国防科工委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知悉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申请听证人员的回避;陈述主张和理由,提出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等权利。听证会代表在听证中可以对听证内容发表意见,进行质询等。

    国防科工委相关部门起草、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前,认为需要听证的;以及国防科工委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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