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导自演“捉奸戏” 敲诈他人终获刑
2017-05-17 16:19: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刑庭 康彦波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以“捉奸”为名敲诈他人财物案,被告人石某、程某、鲁某、南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八个月、三年又二个月、三年又二个月、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6年1月底,被告人石某与程某预谋,由程某使用微信约陌生男子在酒店开房,石某冒充程某老公,以捉奸的方式对开房男子进行敲诈。为实施犯罪,石某纠集其女友南某、其朋友鲁某分别冒充自己的妹妹、妹夫。2016年1月31日晚,被告人程某使用微信联系男子高某在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万达广场伊诺酒店开房。期间,程某趁机将酒店名称及房间号发给石某,后石某伙同鲁某、南某敲开酒店房门,石某以高某勾引其老婆为由,与鲁某一起对高某进行殴打并对现场录像,南某则冒充石某的妹妹对高某进行指责,高某无奈提出愿意经济赔偿。后石某等人将高某带至西安市北关十字、城西客运站、兴平等地让其筹钱,先后敲诈勒索现金4万余元,石某还以高某未凑够赔偿款为由,拿走高某总价值5900元的的苹果6S手机、郎界RG702手机各一部。2016年3月2日,被告人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石某电话约被告人鲁某至西安市东大街,并配合民警将其抓获;2016年3月3日,被告人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投案;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程某、鲁某、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石某、程某共同策划,被告人鲁某、南某积极参与,四被告人分工明确,一起参与实施主要犯罪行为,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石某还起到组织、指挥的作用。被告人程某虽未参与在兴平的犯罪,但不影响对其主犯地位的认定,惟在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被告人南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能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鲁某、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四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2016年1月底,被告人石某与程某预谋,由程某使用微信约陌生男子在酒店开房,石某冒充程某老公,以捉奸的方式对开房男子进行敲诈。为实施犯罪,石某纠集其女友南某、其朋友鲁某分别冒充自己的妹妹、妹夫。2016年1月31日晚,被告人程某使用微信联系男子高某在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万达广场伊诺酒店开房。期间,程某趁机将酒店名称及房间号发给石某,后石某伙同鲁某、南某敲开酒店房门,石某以高某勾引其老婆为由,与鲁某一起对高某进行殴打并对现场录像,南某则冒充石某的妹妹对高某进行指责,高某无奈提出愿意经济赔偿。后石某等人将高某带至西安市北关十字、城西客运站、兴平等地让其筹钱,先后敲诈勒索现金4万余元,石某还以高某未凑够赔偿款为由,拿走高某总价值5900元的的苹果6S手机、郎界RG702手机各一部。2016年3月2日,被告人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石某电话约被告人鲁某至西安市东大街,并配合民警将其抓获;2016年3月3日,被告人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投案;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程某、鲁某、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石某、程某共同策划,被告人鲁某、南某积极参与,四被告人分工明确,一起参与实施主要犯罪行为,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石某还起到组织、指挥的作用。被告人程某虽未参与在兴平的犯罪,但不影响对其主犯地位的认定,惟在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被告人南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能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鲁某、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四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