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土方业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领刑七个月
2017-11-20 14:34:45
中国法院网讯 (黄淑丽)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查明,自2013年10月许,被告人陈某伙同朱某、胡某,以威胁等手段基本垄断了进贤县某镇的土方业务,私自规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承接土方业务,也不能擅自从他们控制的取土点以外购运土方进入某镇,为此朱某同他人合资承包经营了取土点、胡某系朱某一方的隐名股东,被告人陈某负责计数、收票、管账等事项并从每车土方中取酬2元。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朱某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向自行承接土方业务、运送从他们所控制的取土点之外所取土方的某镇工程车司机勒索财物,以罚款、抽利为名非法获利133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胡某等人多次对他人使用威胁等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有故意犯罪前科,虽不构成累犯,但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主要起查勘土方工程量、计数、管账等帮助作用,也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分得了赃款,系从犯;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依法应视为主动投案,其被取保候审之后虽有经传唤未到案之情形,但在因此被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期间又能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认本人及同案人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其罪后情节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属自首,但被告人陈某存在取保候审之后经传唤未到案之情形,相比一般的自首犯罪分子,在对其自首情节进行量刑评价时应收窄从轻幅度、直至可不予从轻量刑以示对其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惩戒;案发后朱某及被告人陈某已向被害人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对其予以适度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自2013年10月许,被告人陈某伙同朱某、胡某,以威胁等手段基本垄断了进贤县某镇的土方业务,私自规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承接土方业务,也不能擅自从他们控制的取土点以外购运土方进入某镇,为此朱某同他人合资承包经营了取土点、胡某系朱某一方的隐名股东,被告人陈某负责计数、收票、管账等事项并从每车土方中取酬2元。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朱某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向自行承接土方业务、运送从他们所控制的取土点之外所取土方的某镇工程车司机勒索财物,以罚款、抽利为名非法获利133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胡某等人多次对他人使用威胁等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有故意犯罪前科,虽不构成累犯,但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主要起查勘土方工程量、计数、管账等帮助作用,也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分得了赃款,系从犯;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依法应视为主动投案,其被取保候审之后虽有经传唤未到案之情形,但在因此被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期间又能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认本人及同案人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其罪后情节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属自首,但被告人陈某存在取保候审之后经传唤未到案之情形,相比一般的自首犯罪分子,在对其自首情节进行量刑评价时应收窄从轻幅度、直至可不予从轻量刑以示对其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惩戒;案发后朱某及被告人陈某已向被害人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对其予以适度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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