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吃野味就捕鸟?两男子非法狩猎被各罚三千
2017-04-20 16:20: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韦晨
为“寻野味”解馋,广西两名男子自带工具去附近山林捕鸟,被公安民警抓了个正着。原来,他们捕获的鸟类均属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近日,刘某和杨某二人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各判处罚金3000元。
刘某和杨某两人是同村好邻居。2016年9月,两人听闻村子附近山上飞来不少候鸟,捕获成功率极大。为满足自己的口腹之欲,刘某和杨某产生了捕鸟之意。9月27日晚,两人带上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来到村寨附近的山头“寻野味”。当晚,两人便通过夜间照明之禁用方法猎捕到候鸟21只。正当两人“满载而归”时,被融水县森林公安局的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经广西华森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杨二人捕获的21只候鸟分别为1只黄脚三趾鹑、1只噪鹊、19只池鹭,其中噪鹊、池鹭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黄脚三趾鹑列入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讯问,刘某和杨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12月23日,刘某和杨某因非法狩猎罪被融水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融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杨二人违反狩猎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狩猎证,以自己食用为目的,结伙非法狩猎候鸟2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共同狩猎犯罪中,刘某和杨某行为积极,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刘某和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融水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普法进行时:
非法狩猎罪侵犯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外,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包括日常所见的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类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非法狩猎二十只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
刘某和杨某两人是同村好邻居。2016年9月,两人听闻村子附近山上飞来不少候鸟,捕获成功率极大。为满足自己的口腹之欲,刘某和杨某产生了捕鸟之意。9月27日晚,两人带上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来到村寨附近的山头“寻野味”。当晚,两人便通过夜间照明之禁用方法猎捕到候鸟21只。正当两人“满载而归”时,被融水县森林公安局的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经广西华森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杨二人捕获的21只候鸟分别为1只黄脚三趾鹑、1只噪鹊、19只池鹭,其中噪鹊、池鹭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黄脚三趾鹑列入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讯问,刘某和杨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12月23日,刘某和杨某因非法狩猎罪被融水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融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杨二人违反狩猎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狩猎证,以自己食用为目的,结伙非法狩猎候鸟2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共同狩猎犯罪中,刘某和杨某行为积极,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刘某和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融水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普法进行时:
非法狩猎罪侵犯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外,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包括日常所见的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类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非法狩猎二十只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