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接受劳务方应提高安全保障意识
2017-03-24 10:04:40
图为新闻通报会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张荣华) 3月21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就该院自2014年至2016年期间审理的该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据北京三中院数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该院审理的403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调撤118件,反映司法审判工作对于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起到了积极作用。403件案件中,提供劳务者死亡33例、伤残229例,其中十级、九级伤残较多,说明损害后果较重,也间接反映当前个人用工领域存在一定危险性。从受害者基本情况来看,86.5%的提供劳务者来自于农村,男性为女性的5.9倍,年龄段集中于30-50岁之间;而50%的损害系自高处跌伤,17%系工具致伤,14%系因交通事故受伤,12%系砸伤,说明风险较集中于来自农村不发达地区从事劳动强度大、风险等级较高工作的青壮年男性群体。从归责与赔偿主体角度来看,253件判决案件中,48.5%(部分案件存在多个被告)的案件被告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多为雇主身份,其次是发包人、转包人和分包人;约62.5%的案件被告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约36.4%的案件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1.1%的案件被告因不同过错分别承担责任。而提供劳务者因过错而需承担责任的比例集中在20-50%之间,该责任比例显示提供劳务者的过错责任多为次要责任。
通报会上,北京三中院结合审判实践情况指出,该类纠纷具有损害发生原因和发生领域集中、减轻责任情形较高以及利益关系较难平衡等特征。多数案件的发生系接受劳务者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不足所致,诉讼多集中于建筑施工领域,受害者因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减轻接受劳务方责任情形较多,而受害者与接受劳务者抗风险能力多较弱,利益关系较难平衡,矛盾比较尖锐。
北京三中院法官建议,为切实降低接受劳务方受伤害风险,减少此类用工事故的发生,接受劳务方应提高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意识,提供劳务者应注意保留用工证据并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规范意识,建设工程发包人、分包人应加强施工规范管理和安全教育,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个人用工监管,探索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据北京三中院数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该院审理的403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调撤118件,反映司法审判工作对于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起到了积极作用。403件案件中,提供劳务者死亡33例、伤残229例,其中十级、九级伤残较多,说明损害后果较重,也间接反映当前个人用工领域存在一定危险性。从受害者基本情况来看,86.5%的提供劳务者来自于农村,男性为女性的5.9倍,年龄段集中于30-50岁之间;而50%的损害系自高处跌伤,17%系工具致伤,14%系因交通事故受伤,12%系砸伤,说明风险较集中于来自农村不发达地区从事劳动强度大、风险等级较高工作的青壮年男性群体。从归责与赔偿主体角度来看,253件判决案件中,48.5%(部分案件存在多个被告)的案件被告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多为雇主身份,其次是发包人、转包人和分包人;约62.5%的案件被告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约36.4%的案件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1.1%的案件被告因不同过错分别承担责任。而提供劳务者因过错而需承担责任的比例集中在20-50%之间,该责任比例显示提供劳务者的过错责任多为次要责任。
通报会上,北京三中院结合审判实践情况指出,该类纠纷具有损害发生原因和发生领域集中、减轻责任情形较高以及利益关系较难平衡等特征。多数案件的发生系接受劳务者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不足所致,诉讼多集中于建筑施工领域,受害者因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减轻接受劳务方责任情形较多,而受害者与接受劳务者抗风险能力多较弱,利益关系较难平衡,矛盾比较尖锐。
北京三中院法官建议,为切实降低接受劳务方受伤害风险,减少此类用工事故的发生,接受劳务方应提高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意识,提供劳务者应注意保留用工证据并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规范意识,建设工程发包人、分包人应加强施工规范管理和安全教育,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个人用工监管,探索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