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只有判决结案的案件才需要制作宣判笔录
2017-03-15 14:28: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佩
宣判是指法庭向当事人宣布裁判结果,宣判程序是法院开庭审理的最后一道程序。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择期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不需要制作宣判笔录,而定期宣判的案件则需要宣判笔录。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判决结案的案件在定期宣判时需要制作宣判笔录是大家公认的,而对于裁定结案的案件是否需要制作宣判笔录则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是不需制作宣判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从该条款可以推定宣判的案件结案方式为判决,判决结案的才需制作宣判笔录。
第二种观点是应制作宣判笔录,因当事人有上诉权利的案件,其中包括判决结案、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都应制作宣判笔录。
第三种观点是只要当事人有上诉权利,不管是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还是判决书都应制作宣判笔录,包括第二种观点所述范围,还包括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裁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第一种观点是对法条字面的理解,且范围太过狭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按照第三种观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作出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时制作宣判笔录实为不妥,因为宣判程序是法庭开庭审理的最后一道程序,而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并不是审理的最后一道环节,这两者相矛盾。
笔者认为宣判笔录是对宣判过程的一个记录,定期宣判案件需要提前送达宣判传票给当事人,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都应当庭,书记员做好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该条款中的“宣告判决时”,不应仅仅指判决结案的案件,还应包括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因为该两类裁判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在领取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我们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时,也必须要告知当事人裁定的内容是什么,上诉期间为何时,上诉的法院是哪个,综上所述,第二种观点更为全面合理。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第一种观点是不需制作宣判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从该条款可以推定宣判的案件结案方式为判决,判决结案的才需制作宣判笔录。
第二种观点是应制作宣判笔录,因当事人有上诉权利的案件,其中包括判决结案、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都应制作宣判笔录。
第三种观点是只要当事人有上诉权利,不管是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还是判决书都应制作宣判笔录,包括第二种观点所述范围,还包括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裁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第一种观点是对法条字面的理解,且范围太过狭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按照第三种观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作出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时制作宣判笔录实为不妥,因为宣判程序是法庭开庭审理的最后一道程序,而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并不是审理的最后一道环节,这两者相矛盾。
笔者认为宣判笔录是对宣判过程的一个记录,定期宣判案件需要提前送达宣判传票给当事人,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都应当庭,书记员做好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该条款中的“宣告判决时”,不应仅仅指判决结案的案件,还应包括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因为该两类裁判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在领取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我们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时,也必须要告知当事人裁定的内容是什么,上诉期间为何时,上诉的法院是哪个,综上所述,第二种观点更为全面合理。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