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侦查笔录中心主义”审判模式的思考
2014-05-07 10:25: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小梅
侦查机关所作的侦查笔录在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大多数法院的刑事审判中,侦查笔录具有天然的证据能力和优势证明力,“侦查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模式有悖于传闻证据规则的构建,更是我国刑事审判改革的一块巨大的绊脚石。
侦查人员制作的各种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物体、人身及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所形成的各种书面证据,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勘验笔录、物证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等。侦查笔录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或限制,极有可能出现观察、检验上的失误或者记载上的错误,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只要将上述笔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即可,而检察机关在法庭审理时直接宣读这些笔录,警察并不出庭陈述,更不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这无疑会给法官审查这些笔录所记载的内容的真实性带来消极的影响,以致有可能造成错案的发生。因此,各种侦查笔录作为典型的传闻证据,理论上应当予以排除。而警察出庭作证是这种传闻证据免遭排除的理想途径,让制作笔录的警察以传闻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无疑会增强各种侦查笔录的真实性。
然而,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着“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审判方式传统,导致警察直接出庭作证也面临着许多障碍以及包括传闻规则在内的许多证据规则没有存在的基础,“未来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纵然全面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建立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甚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吸收了来自英美法的交叉询问、意见证据、品格证据、作证特权等一系列与证人证言有关的证据规则,但只要法院仍然坚持‘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方式,仍然将侦查人员制作的案卷笔录视为具有天然证据能力的证据和具有优势证明力的裁判依据,那么,中国刑事审判的基本面目就不可能发生重大的改观。” 因此,在我国建立传闻证据规则,首先需要对“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进行本质上的改革,使法庭审判不再流于形式,弱化职权色彩,注重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平等对抗。而强制警察出庭作证是克服“笔录中心主义”的一剂良药,也是对抗制审判模式的产物,在这一点上可以说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存在基础同出一辙。然而,在我国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还需要一系列相关制度的配套,比如: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法庭有决定警察是否出庭作证的决定权,控辩双方享有要求警察出庭接受质询的申请权;警察以普通证人的身份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确立警察不出庭责任制等等。此外,必须说明的一点是,警察出庭作证也有例外,比如涉及警方情报员和秘密取证手段的内容时,警察就不能出庭作证,以防暴露警方情报员和侦查秘密,而只能接受检察官和法官的庭外质询。
由此可见,侦查人员在法庭外所作的各种侦查笔录理应排除于法庭之外,不具有证据能力。但是也有例外情形:(1)控辩双方同意将侦查人员在法庭外所作的各种侦查笔录作为证据的;(2)警察已在前一程序中经过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的;(3)警察因死亡、疾病、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庭作证的。这主要是基于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节约诉讼成本和人道主义的考虑。
参考文献
1 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中国行使审判法方式的重新考察[J],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作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侦查人员制作的各种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物体、人身及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所形成的各种书面证据,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勘验笔录、物证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等。侦查笔录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或限制,极有可能出现观察、检验上的失误或者记载上的错误,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只要将上述笔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即可,而检察机关在法庭审理时直接宣读这些笔录,警察并不出庭陈述,更不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这无疑会给法官审查这些笔录所记载的内容的真实性带来消极的影响,以致有可能造成错案的发生。因此,各种侦查笔录作为典型的传闻证据,理论上应当予以排除。而警察出庭作证是这种传闻证据免遭排除的理想途径,让制作笔录的警察以传闻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无疑会增强各种侦查笔录的真实性。
然而,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着“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审判方式传统,导致警察直接出庭作证也面临着许多障碍以及包括传闻规则在内的许多证据规则没有存在的基础,“未来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纵然全面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建立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甚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吸收了来自英美法的交叉询问、意见证据、品格证据、作证特权等一系列与证人证言有关的证据规则,但只要法院仍然坚持‘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方式,仍然将侦查人员制作的案卷笔录视为具有天然证据能力的证据和具有优势证明力的裁判依据,那么,中国刑事审判的基本面目就不可能发生重大的改观。” 因此,在我国建立传闻证据规则,首先需要对“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进行本质上的改革,使法庭审判不再流于形式,弱化职权色彩,注重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平等对抗。而强制警察出庭作证是克服“笔录中心主义”的一剂良药,也是对抗制审判模式的产物,在这一点上可以说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存在基础同出一辙。然而,在我国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还需要一系列相关制度的配套,比如: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法庭有决定警察是否出庭作证的决定权,控辩双方享有要求警察出庭接受质询的申请权;警察以普通证人的身份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确立警察不出庭责任制等等。此外,必须说明的一点是,警察出庭作证也有例外,比如涉及警方情报员和秘密取证手段的内容时,警察就不能出庭作证,以防暴露警方情报员和侦查秘密,而只能接受检察官和法官的庭外质询。
由此可见,侦查人员在法庭外所作的各种侦查笔录理应排除于法庭之外,不具有证据能力。但是也有例外情形:(1)控辩双方同意将侦查人员在法庭外所作的各种侦查笔录作为证据的;(2)警察已在前一程序中经过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的;(3)警察因死亡、疾病、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庭作证的。这主要是基于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节约诉讼成本和人道主义的考虑。
参考文献
1 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中国行使审判法方式的重新考察[J],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作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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