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 两被告人双双获刑
2017-02-10 10:11: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月安 陈晓锋
  山林野生之鸟,并不都是可以收购和出售的,收购不当将会受到刑事处罚。日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就对被告人赵某、郭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匿名群众报案,道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6月11日11时许,依法对被告人赵某的住宅进行搜查,现场查获了1只疑似猛禽的(编号9)活体鸟类、8号疑似猛禽的(编号1-8号)死体鸟类、大量野生蛇类活体及死体。经鉴定,送检的9只鸟类中,3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雀鹰;2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蛇雕。其中,1只蛇雕个体为被告人郭某自己捕获后卖给被告人赵某;其他蛇类、鸟类、蛙类均为被告人赵某在道县蚣坝镇、后江桥、四马桥镇等市场收购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郭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赵某、郭某到道县森林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在侦查机关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郭某到道县森林公安局交纳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