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电子捕猎器致伤他人被判刑四年六个月
2017-02-07 14:43:55 | 来源:新田法院 | 作者:王娟 胡小梅
为捕野味,私自在他人地里安装高压电网捕猎器欲“守株待兔”,没成想却将人电伤。日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奉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5年1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奉某在新田县罗某春家的玉米地安装捕猎机及电网用于捕猎,并在一旁蹲守。21时许,奉某未关闭捕猎器电源,也未在旁边安置警示标志便离开玉米地。稍后,罗某春来到自家玉米地查看玉米是否被偷时,触及被告人奉某所设电网,被捕猎机瞬间释放的高压电击伤。闻讯赶来救援的罗某寿亦被电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春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罗某寿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奉某在他人玉米地私设电子捕猎器捕猎,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构成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1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奉某在新田县罗某春家的玉米地安装捕猎机及电网用于捕猎,并在一旁蹲守。21时许,奉某未关闭捕猎器电源,也未在旁边安置警示标志便离开玉米地。稍后,罗某春来到自家玉米地查看玉米是否被偷时,触及被告人奉某所设电网,被捕猎机瞬间释放的高压电击伤。闻讯赶来救援的罗某寿亦被电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春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罗某寿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奉某在他人玉米地私设电子捕猎器捕猎,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构成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