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与父亲吵架不认错 被父亲失手刺伤致死
2017-11-23 11:02:11
     中国法院网讯 (黄安 尹奕峰)  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害人郭某一(15岁)系被告人郭某的亲生儿子,平时父子相处不好。2017年3月22日晚18时许,被告人郭某叫儿子郭某一(即被害人)下楼吃饭,叫了十几声被害人郭某一都没下楼,于是被告人郭某与其女儿郭某二就先下楼吃饭。被害人郭某一下楼后,被告人郭某便骂郭某一,被害人郭某一回骂,双方发生争吵。为了教育儿子,被告人郭某走到客厅鞋柜上随手拿了一把长约77厘米的剑(摆放用于镇宅),指着被害人郭某一让其下跪承认错误,被害人郭某一不愿下跪,被告人郭某妻子姜某见状过去阻拦,用双手抓住剑,双手被割伤流血。此时被告人郭某、被害人郭某一双方情绪都很激动,在姜某松手去擦血的时候,被告人郭某手中的剑刺中了被害人郭某一右胸。家人随即将被害人郭某一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因右胸部外伤致失血性休克(鉴定意见),被害人郭某一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

  2017年4月6日,姜某、郭某二等被害人亲属及当地村民二百余人表示对被告人郭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被告人郭某持剑教育儿子过程中,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情绪激动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被害人右胸部被刺伤后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较好悔罪表现,也取得自己亲属、当地村民的同情与谅解,可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郭某身心受到很大打击,其亲属也非常悲痛。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特殊,悲剧的发生是被告人在教育子女简单、粗暴,不计后果的行为所导致,对广大公民在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教育子女等方面敲响警钟。综上,故对被告人郭某予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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