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施工倒车致人死亡 男子因过失获刑二年
2018-01-26 15:43:34
中国法院网讯 (方芳 赵婷) 因疏于观察,一男子在工地施工倒车过程中,不慎将现场的施工人员撞倒致其当场死亡。2018年1月24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戴某驾驶皖N某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某小区施工,因疏于观察,倒车过程中碾压施工人员鲍某,致其当场死亡。同年9月1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戴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于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在非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犯罪情节较轻。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戴某驾驶皖N某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某小区施工,因疏于观察,倒车过程中碾压施工人员鲍某,致其当场死亡。同年9月1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戴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于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在非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犯罪情节较轻。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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