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湖北南漳一包工头被判刑
2015-03-24 10:10: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陈群安 罗兢
3月17日下午,湖北省南漳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在南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拥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1万元罚金。南漳电视台对案件审理全程直播,南漳法院同期进行开放日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县劳动监察大队干部等5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黄拥军与南漳县永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永昌建筑公司将武安镇赵家营村兴发安居房工程转包给黄拥军,黄拥军随后雇请建筑工人张传龙、夏志文、杨洪飞等19人到该工地做工。截至2013年11月,永昌建筑公司先后支付给被告人黄拥军工程款830240元,黄拥军将此款挪作他用,拒不支付工人张传龙、夏志文、杨洪飞、范登喜、李家勇等19人工资合计123750元。2014年1月22日,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此案后,向其下达南人社令字(2014)1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14年1月24日前付清张传龙、夏志文、杨洪飞等建筑工人工资。2014年1月28日,黄拥军仅支付给工人张传龙等人工资45200元,仍欠78550元工人工资拒不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拥军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黄拥军与南漳县永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永昌建筑公司将武安镇赵家营村兴发安居房工程转包给黄拥军,黄拥军随后雇请建筑工人张传龙、夏志文、杨洪飞等19人到该工地做工。截至2013年11月,永昌建筑公司先后支付给被告人黄拥军工程款830240元,黄拥军将此款挪作他用,拒不支付工人张传龙、夏志文、杨洪飞、范登喜、李家勇等19人工资合计123750元。2014年1月22日,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此案后,向其下达南人社令字(2014)1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14年1月24日前付清张传龙、夏志文、杨洪飞等建筑工人工资。2014年1月28日,黄拥军仅支付给工人张传龙等人工资45200元,仍欠78550元工人工资拒不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拥军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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