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30名农民工工资 包工头获刑八个月
2018-07-09 08:44:28
中国法院网讯 (汪玉芳 胡玉艳)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梁某系个体建筑承包商,因其通过换住址、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30名农民工近28.5万元工资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滁州市某小区一期工程劳务分包给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7月11日,安徽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小区5号楼工程剩余瓦工工程量分包给被告人梁某。梁某承包该工程后,雇佣了黄某某、杨某某等30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梁某114万元工程款。梁某却拖欠了黄某某等30名农民工工资近28.5万元不予支付。2016年12月2日,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梁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当日送达被告人梁某,责令其十日内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28.4979万元。后梁某采用更换住址,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
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5月8日,梁某亲属代为退赔了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农民工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梁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报酬,对其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滁州市某小区一期工程劳务分包给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7月11日,安徽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小区5号楼工程剩余瓦工工程量分包给被告人梁某。梁某承包该工程后,雇佣了黄某某、杨某某等30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梁某114万元工程款。梁某却拖欠了黄某某等30名农民工工资近28.5万元不予支付。2016年12月2日,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梁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当日送达被告人梁某,责令其十日内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28.4979万元。后梁某采用更换住址,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
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5月8日,梁某亲属代为退赔了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农民工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梁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报酬,对其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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