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判刑一年罚金5万元
2018-07-02 10:09:26
中国法院网讯 (吴涛 王振辉) 用人单位要遵纪守法,切勿触碰法律底线,劳动者在遭遇恶意欠薪行为时,要理性对待,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6年,张某作为瓦工班组长带工人给安徽某电梯公司建办公楼。2017年1月25日,该电梯公司将30万元瓦工班组工资转至张某的银行卡,要求其及时发放工资,转款前张某书面承诺领款当日发放工资。但是当晚,张某的老板罗某就开车到张某的家中拿走了30万元工资钱,用于返还其他厂家的工程款。
经工人多次催要且在园区管委会督促下,2017年1月26日下午,张某向工人发放工资60000余元,余款未予发放。同年7月20日,五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张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张某到期仍拒不支付且无法联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却不履行承诺、逃避支付,数额较大,且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传统观念认为,欠薪只是欠债,仅为民事行为,但我国刑法早已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2016年,张某作为瓦工班组长带工人给安徽某电梯公司建办公楼。2017年1月25日,该电梯公司将30万元瓦工班组工资转至张某的银行卡,要求其及时发放工资,转款前张某书面承诺领款当日发放工资。但是当晚,张某的老板罗某就开车到张某的家中拿走了30万元工资钱,用于返还其他厂家的工程款。
经工人多次催要且在园区管委会督促下,2017年1月26日下午,张某向工人发放工资60000余元,余款未予发放。同年7月20日,五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张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张某到期仍拒不支付且无法联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却不履行承诺、逃避支付,数额较大,且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传统观念认为,欠薪只是欠债,仅为民事行为,但我国刑法早已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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