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后拖欠工资 男子被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9-06-12 11:17:04
     中国法院网讯 (孙朝辰)  被告人徐某招工对其承揽的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完成后,却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几次三番逃避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6月4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以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自2013年6月起,被告人徐某组织对其承揽的寿县某酒店部分内部装修工程的施工经营活动,在此过程中先后招用瓦工、木工等相关工种进场施工;至2015年2月,徐某以该酒店未按期支付其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45名装修工劳动报酬512983元,引发工人集体向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后经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协调,该酒店垫付工人工资300023元,剩余212960元劳动报酬,徐某仍拒不支付。2015年2月12日,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督促其立即整改,但徐某在之后以逃匿方式逃避履行支付义务。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3日报案并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寿县公安局;寿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4日决定对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

  另查明: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徐某主动携款到寿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相关涉案事实;并同时全额支付了余欠45名装修工的劳动报酬合计21296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45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212960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徐某能够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涉案事实;且在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了所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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